河南通報第二批六起瘦肉精案 25人被判刑罰
作者:李柏涛
我省通報第二批瘦肉精案 省高院院長表示對不知情養殖户要區別對待
□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劉啓路
本報訊 “要保障羣眾的餐桌安全,就要嚴懲那些違法生產、銷售瘦肉精的人……”9月28日,省高院通報了第二批6起瘦肉精案審理情況,25名被告人被判處不同刑罰。針對瘦肉精案量刑情況,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要求:對於那些明知瘦肉精對人體有危害,還要違法生產、銷售的人,要依法嚴懲。但對於那些普通養殖户、沒有文化的農民要和瘦肉精生產者區別對待。
沁陽
生產、銷售瘦肉精 10被告獲刑
被告人郭和平先後多次從肖兵(已判刑)處購買40千克瘦肉精原粉,後加工成稀釋粉分別銷售給程某某(另案處理)、朱建軍,違法所得1600元、2500元。
朱建軍將從郭和平處購買的瘦肉精稀釋粉銷售給被告人杜民。杜民又將瘦肉精稀釋粉銷售給被告人靳小雷及養豬户楊某某、馬某,違法所得350元。靳小雷將瘦肉精稀釋粉摻入飼料餵養生豬。
沁陽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郭和平有期徒刑8年,處罰金2萬元;判處朱建軍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4000元;判處杜民有期徒刑1年半,處罰金1000元;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靳小雷有期徒刑1年,處罰金1000元。
被告人程愛琴從郭和平處購買瘦肉精稀釋粉銷售給宋某某(另案處理),違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苗新聯銷售給任某某(另案處理)瘦肉精稀釋粉,違法所得250元。
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程愛琴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處罰金1萬元;判處苗新聯有期徒刑1年半,處罰金1200元。
被告人趙玉偉從陳玉偉(已判刑)處購買瘦肉精稀釋粉,分別銷售給被告人張紅旗、李書祥,違法所得680元。被告人張紅旗將瘦肉精稀釋粉銷售給劉某某、段某某,違法所得140元。
被告人李書祥將從陳玉偉處購買的瘦肉精稀釋粉銷售給範某某、張某,並提供給其父親,違法所得400元。被告人李兆君將瘦肉精稀釋粉用於飼養生豬。
沁陽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趙玉偉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3400元;判處李書祥有期徒刑1年半,處罰金2000元;判處張紅旗有期徒刑6個月,處罰金1000元。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兆君有期徒刑6個月,處罰金1000元。
孟州
為含“精”豬蓋上“合格章” 5公務員獲刑
被告人董喜元身為孟州市畜牧局趙和鎮動物防疫中心站負責人(站長),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本站檢疫員李正福、劉盼和防疫員田偉斌、馮騰飛編造“瘦肉精”檢測合格證明,違規為12150頭生豬開具檢疫合格手續145份,導致含有“瘦肉精”的生豬流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