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經濟領域法規1日起實施 網遊防沉迷實名驗證
作者:贺超
中新網10月1日電 (財經頻道 何敏) 2011年10月1日起,一批經濟領域裏的新法規、政策即將開始實施。其中,節能汽車補貼新政、重慶開徵存量房房產税等新規成為百姓熱議的焦點。中新網財經頻道特梳理了即將實施的法規和政策,望對網友有所助益。
節能汽車補貼新政10月起實施 入圍門檻提高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此前聯合印發《關於調整節能汽車推廣補貼政策的通知》。與之前只要排量在1.6升以下、百公里油耗低於6.9升不同,此次新出台的標準更詳細、更嚴格。
根據新規定,納入補貼範圍的節能汽車門檻提高,百公里平均油耗從6.9升降低至6.3升;推廣補貼標準不變,即對消費者購買節能汽車繼續給予一次性3000元定額補助,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兑付給購買者。
據統計,現階段享受補貼車型共有427款,按照新標準,將有至少七成的車型被淘汰出局,不再享受補貼,市場受惠車型範圍將大幅縮水。
重慶開徵存量房房產税 逾期不辦將追責
從10月1日起,重慶市將對主城九區符合要求的存量獨棟商品住宅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税。重慶成為全國第一個對存量住房開徵個人住房房產税的城市。據統計,重慶預計首批應税的存量房約3400套。
根據規定,被列為徵收對象的房子具體為:獨棟商品住宅、新購高檔住房以及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徵收税率分為0.5%、1%、1.2%三檔,每年應納房產税額=應税建築面積×房屋交易價×税率,徵收期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一旦徵期結束,對未按期辦理申報納税的納税人,地税部門將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税款追繳;對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後仍不申報繳納的納税人,地税機關將依法採取措施追繳税款,並按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港口建設費徵收標準下調 10月起正式實行
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下發的《港口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港口建設費徵收費率標準下調。根據規定,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7元下調至每重量噸5.6元,國內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5元下調至每重量噸4元,總體費率下調20%。
減免徵收的貨物範圍略有擴大,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土、石灰粉按照本辦法徵收標準減半徵收。黃沙、磷礦石、碎石等低值貨物暫緩徵收港口建設費。
此外,徵收範圍不變,但由於原來部分港口或碼頭未按要求徵收,新辦法改變徵收主體後,該部分漏徵的將予以徵收。徵收主體由各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改為海事管理機構。取消了港口企業分成,實行中央與地方財政共享。
基金第三方銷售開閘 准入資格條件放寬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於10月1日起實施。新辦法放寬了基金銷售機構准入資格條件,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規範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等,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參與銷售基金。
該《辦法》明確調整了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准入資格條件。一是將銷售專業機構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形式;二是將出資人條件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三是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此外,《辦法》允許金融證券專業人士參與設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同時明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銷售業務,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
險企退出機制10月啓動 業務轉讓須投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在完善保險公司退出機制,規範保險業務轉讓行為。
該辦法規定,保監會批准保險業務轉讓後,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徵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書面告知受益人並徵得其同意。
該辦法明確,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應當經保監會批准,保險業務轉讓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設定了保險業務轉讓雙方在業務轉讓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為保障投保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還規定了受讓方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作為保險業務的接受方。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審批流程,對申報材料進行了細化,並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徵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後,方可實施保險業務轉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