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庭觀念發生轉變 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繼承平等
作者:曹颖
環球時報駐日本特約記者温庭竹報道,據日本新華僑報網10月04日消息,日本是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這種森嚴不僅體現在男女性別之間的差異,在區別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方面,也存在很大差異。日前,日本大阪府高等法院做出判決,認定“非婚生子女繼承歧視”是違憲行為。
據日本《朝日新聞》消息,圍繞着日本《民法》中關於“非婚生子女只能繼承相當於婚生子女可繼承財產的一半”的相關規定,日本大阪府高等法院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判定這一民事法條違憲,明確表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同等的繼承權。
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曾認定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歧視“不違背憲法”。針對大阪府高等法院做出的上述判決,律師團表示“高等法院做出‘歧視非婚子女繼承權利是違憲行為’的判定是自1995年以來首次對最高法院相關認定的否定”。
2008年,大阪府一男性死亡,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引發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爭,雙方最後訴諸公堂。當時的大阪家庭法院依據最高法院1995年的相關認定,判定非婚生子的繼承數量只能相當於婚生子的一半。對此,非婚生子女不服,提出上訴。
審判長赤西芳文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在最高法院1995年做出的“符合憲法”判決以後,家庭生活、父母和子女的實際狀況以及關係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國民意識也趨於多樣化。按照1995年時的日本《國籍法》相關規定,一名由外國籍母親與日本籍父親非婚生出的子女,即便日後獲得日本父親的承認,日本也不會授予其日本國籍,而日本最高法院已經於2008年6月對《國籍法》中的相關規定做出判決,認定該規定違反了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鑑於這一認定,赤西芳文表示,在處理2008年因繼承權問題引發的婚生子與非婚生子之間的紛爭時,如果無視“繼承歧視”就超越了立法裁量權的限度,因而最終判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繼承問題上權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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