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訂案引熱議 律師稱精神酷刑也是逼供
作者:齐潇涵
總論
大多認可確有不少進步
1979年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1996年第一次大修,距今天二次修改又過去了十幾年。一直尋求通過立法的方式改善執業環境的律師行業,自然對這次修訂抱有很大希冀。整個行業都格外重視。刑訴法修訂草案一出,律師發出了法律界最為活躍的聲音。很多律所組織研討活動,彙總修改意見;不少律師個人也在博客、微博中發佈自己的見解。畢竟,大家都知道,如果亟待解決的問題不能一次完善,希望獲得的權利不盡力爭取,可能又要等上一二十年。
對於修訂後的草案,律師界大多認可確有不少進步。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祁詠欣律師舉例説,草案規定律師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而以前僅僅是介入提供法律幫助,不是辯護人,地位模糊不清,作用當然也非常有限。律師在偵查階段就以律師辯護人身份參加到刑事訴訟當中,有效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再有,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核對證據,這也是很大的進步。以前,曾有律師在此階段與犯罪嫌疑人核對證據,被檢察機關以“泄露國家機密罪”提起了公訴,律師執業得不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
不過,律師們總體給予的評價卻不高。“小處進步,多處踏步,要處退步”、“可喜可惜”都是律師們的印象,有的甚至給草案打了個“不及格”。
“看上去很美”是市律協刑訴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韓嘉毅律師給草案的評語。他給草案提出了兩萬字、共36條修改意見。“草案中有很多理念上的進步,但在實踐中看起來並沒有那麼樂觀。”
目前,草案仍處於公開徵求意見的階段,並非最終定論。但韓嘉毅律師認為有一個檢驗刑訴法修訂得是好是壞的客觀標準,那就是修訂之後,刑辯律師參與辯護的數據。“根據統計數據,目前刑事辯護率不足30%。法律需要律師回到刑事辯護的舞台上來。如果今後辯護率提高10%以上,那麼説明法律修訂得好。”
總論
修改反而擴大了公權力?
從一些條款看,刑訴法修改草案給人感覺着力追求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也有律師認為,草案中公權力擴張的力度遠大於對私權利保護的力度。按照刑辯律師莫少平的説法,修改草案有很多應該修改的地方沒有修改,而修改了的地方反而擴大了公權力。
比如,按照草案條款,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律師們認為,加上“等嚴重犯罪”就讓承辦機關有了任意解釋法律的空間,可以擴大到任何情況下都不通知家屬。這種嫌疑人被羈押卻可以在一段時間不通知親屬的情況,不僅沒有取消反而更加明確化,很可能發生“強迫失蹤”,正義性在哪裏?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中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威脅”、“引誘”、“欺騙”等屬於刑訊逼供獲得證據的幾種形式,但此次修改草案列舉的情形反而少了,刪掉了引誘、欺騙,也沒有排除通過體罰、限制休息和飲食等心理、生理強制方法獲得的證據。
再如,允許秘密偵查又沒有設置時間限制和司法審查程序;
技術偵查的限制性不強,可能造成隨意性較大;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從現行的一律不得超過12小時,修改成了案情重大、複雜可延長至24小時……
律師們認為,這些條款在實際操作中都會讓公權力得到擴張,有些修改甚至是一種倒退。
著名刑辯律師錢列陽表示,法律條文永遠是有空子的,但這個空子不是留給公權力鑽的,立法的公正在於換了位置雙方也都能接受。這種公正公平在立法上的體現比在個案上的體現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