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代表呼籲國際社會重視化武銷燬逾期問題
新華網海牙10月7日電(記者 潘治)為期4天的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第66屆執行理事會會議7日在荷蘭海牙閉幕,來自41個執行理事會成員國的代表圍繞化學武器銷燬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討論。中國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張軍大使呼籲,國際社會應重視化學武器銷燬逾期問題,最大限度地減輕逾期問題的負面影響。
張軍指出,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最終時限內完成化學武器銷燬是公約的核心宗旨和首要義務,也是多邊軍控和裁軍進程在徹底消除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方面的重要目標,對國際和平與安全大局具有重大意義。
張軍説:“面對有關化武擁有國無法按期完成銷燬這一嚴峻挑戰,禁化武組織有義務、有責任在公約框架下,在公開、透明和民主討論的基礎上,以協商一致方式尋求有利於維護國際裁軍和軍控法律體系的可信度和權威性、有利於禁化武組織健康發展的解決方案,最大限度減輕逾期問題的負面影響。”
根據《禁化武公約》,2012年4月29日是完成日本遺棄在中國領土上的大量化學武器銷燬的最終時限。但作為對銷燬負有首要義務的遺棄國,日方已正式承認無法在上述時限內完成銷燬。
張軍就此敦促日本採取建設性和務實態度,體現合作誠意,儘快與中方商談禁化武組織框架內妥善處理日本遺棄在中國領土上的大量化學武器銷燬逾期問題的相關安排,以早日達成符合公約規定、體現銷燬緊迫性、具有現實可行性併兼顧禁化武組織和當事國共同責任的解決方案。
張軍認為,禁化武組織未來發展的方向實質上是確定履約的優先領域和工作,涉及諸多政治、法律和技術問題,涉及各國的共同利益。但是,“在銷燬徹底完成前,實施禁化武組織轉型條件尚不成熟。禁化武組織應繼續以銷燬為核心工作,同步平衡推進工業核查、國際合作等其他重點領域”。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於1997年4月29日生效,其核心內容是在全球範圍內儘早徹底銷燬化學武器及其相關設施。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燬其擁有的化學武器。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成立於1997年5月,總部設在荷蘭海牙,其宗旨是確保禁化武公約得到實施。
作者:潘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