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需同時滿足三條件
作者:聂鲁彬
新華網北京10月7日電 (記者楊維漢)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企業破產的前提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規定,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其強調的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外部客觀行為,而不是債務人的財產客觀狀況。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中的主要依據,尤其是作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破產原因的推定依據,易於為債權人發現和舉證證明,能夠使債權人儘早啓動破產程序,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認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方面的要件:第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如債務人不否認或者無正當理由否認債權債務關係,或者債務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這樣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拖延破產程序啓動。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的債務。破產程序本質上屬於概括執行程序,債務尚未到期的,債務人不負有立即履行的義務,故不應受執行程序的約束。第三,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狀態客觀存在。不論債務人的客觀經濟狀況如何,只要其沒有完全清償到期債務的,均構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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