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兩名男子因購銷100餘頭病死豬被判拘役
作者:刘洵
新華網南京10月11日電 (記者劉巍巍、秦華江)張家港市人民法院10日下午公開審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因購銷100餘頭病死豬,被告人孫某、周某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一審被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處罰金1萬元。
今年5月3日10時,蘇州下轄張家港市開發區交警中隊民警在對來往車輛例行盤查時,一輛麪包車因違章被民警攔下。但司機孫某下車後遲遲不肯出示駕駛證。檢查後民警發現,孫某不但無證駕駛,且車廂內裝有一頭死豬和兩頭病豬。經查,孫某系收購死豬、病豬用於屠宰出售。民警立刻通知衞生監督部門調查孫某收購病死豬一案,同時對孫某無證駕駛處以行政拘留12日。
民警盤查瞭解到,孫某自稱個體販豬人員,自去年6月開始收購病豬、死豬,還為此專門印製了名片,號稱“常年收購肥豬、傷殘豬、死豬、病豬,60斤以上高價收購”。案發當天,他與長期向他提供病死豬的張家港市個體養豬户周某和常熟市個體養豬户陸某(另案處理)聯繫後,以390元的價格收購了一頭死豬和兩頭病豬,準備送到江陰市某屠宰點進行加工,然後把豬肉賣給常熟、無錫等地的下家。經檢測,孫某收購的這3頭豬攜帶金黃色葡萄球菌等病菌。截至案發時,孫某協同周某,共收購、加工、銷售了100餘頭病豬、死豬。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按規定,病豬、死豬不能流入市場,應當通過掩埋、焚燒等方式進行銷燬。根據刑法規定,被告人只要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均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罪入罪量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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