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報:莫讓陳水扁弊案審判變“俄羅斯輪盤”
中新網電 香港《大公報》日前刊文説,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二次金改”案,相較於去年11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有天壤之別。可見,台灣島內司法體系內部對於何謂貪污的定義並沒有一個原則性的判斷標準,而是“各自為政”。難怪有人把扁案比喻成俄羅斯輪盤,罪名是否成立全看哪個法官來扣扳機。
文章摘編如下: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二次金改”案,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貪污罪名成立,分別被判18年有期徒刑和11年有期徒刑,相較於去年11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扁夫婦無罪的判決結果,有如天壤之別。在扁家捲入的一眾弊案中,“二次金改”案的知名度雖不及機要費等案,但由於涉及政商之間不為人知的錢權交易,該案對社會的衝擊和震撼,絕不少於扁家其它弊案,加之其兩次審判結果相差甚遠,更引起外界對案子後續發展的關注。
所謂“金改”,即“金融改革”,是陳水扁在位時的“傑作”。首次金改是在2002年,目的是督促金融機構打消呆帳、壞帳。兩年後,陳水扁又以島內金融機構“勢單力薄”,無法與國際機構競爭為由,強行推動金融合並計劃,令擔心被“吞併”的金融巨頭們坐立不安。
2008年扁家四大弊案曝光後,特偵組才發現“二次金改”期間,扁夫婦向金融公司老闆索取六億(新台幣,下同)鉅款,遂起訴二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收賄罪。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佔春卻認為,依相關法律條文,當局領導人職權範圍僅包括處理兩岸、涉外、防務事宜,不含金融合並事項,因此,扁參與金改是誤解當局領導人法定職權,故不構成職務收賄。
當時外界對周佔春的判決已頗有微詞,批評周佔春玩文字遊戲,因為在現實的政治操作中,當局領導人除了履行法律明訂的職權外,還深度參與各項經濟、民生決策。而就在“二次金改”案一審結果出爐不到一週,“最高法院”對扁家另外兩案的判決也形同推翻了周佔春的判詞:一是龍潭案中,扁暗助台泥辜家賣出一塊空置多年的地皮,事後收受辜家數億酬金;二是前101大樓董事長陳敏燻為求出路向扁家行賄買官。“最高法院”均判扁貪污罪名成立,並強調事實就是扁家收了辜家和陳敏燻的錢,並以手中權力替他們辦事,擺明就是受賄。因此,這次高等法院推翻周佔春一審判決,也是意料之中事。
扁家同一件案子出現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二次金改案”並非首例。機要費案2009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扁珍貪污金額高達1億多元,判處無期徒刑;去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扁夫婦貪污金額僅1000多萬元,刑期也減至20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自相矛盾之嫌,遂發回高等法院再審;而上月第一次再審的結果更認為扁夫婦貪污金額為零,貪污罪名當然也就不成立了。
三次審訊,三種結果,從“無期徒刑”到“撤銷罪名”,如此天翻地覆的逆轉讓人無所適從。可見,台灣島內司法體系內部對於何謂貪污的定義並沒有一個原則性的判斷標準,而是“各自為政”。難怪有人把扁案比喻成俄羅斯輪盤,罪名是否成立全看哪個法官來扣扳機。看來,台灣司法部門很有必要就有爭議的問題形成法律共識,不可任由法官個人“隨心而判”地兒戲。(朱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