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稱行賄預算成為部分建築企業“明規則”
作者:贺超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調研瞭解到,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呈現蔓延態勢,將行賄成本按一定比例納入工程預算成為一些建築企業的“明規則”,甚至發展到有行賄者與受賄者公然簽訂“受賄協議”。
專家指出,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呈常態化、公開化、羣體化特點,這些均源於權力制約乏力;而“一把手”涉案增多,亟待通過制度、法律等手段予以約束。
行賄受賄竟“堂而皇之”
由於建築行業包括審批、規劃、招標投標、施工、採購、質量監理、驗收評估等多個環節,涉及的部門眾多,需要“公關”的人員較多。江西、吉林兩地的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均發現,為了獲得工程項目,一些建築企業不惜大肆向工程有關人員行賄,於是“公關費”逐漸成為建築業的潛規則,許多施工單位甚至將工程總造價的5%至10%作為行賄資金列入支出預算。
“行賄人為了能承包某項工程,往往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有關人員提供‘好處費’。”江西某地級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説。
他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般工程造價少則幾十萬,多則數十億以上,如果以一項工程造價2000萬元“好處費”5%計算,則賄賂數額高達100萬元。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透露,2010年1月至今年5月,江西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工程建設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336件414人,涉案金額2.6億多元。
檢察機關分析認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賄賂案件涉案金額日益增大,大案所佔比重較大。僅南昌市檢察2008年至2010年查辦的102件154人建設領域賄賂案件中,涉案金額為5萬以上的大案85件,佔立案數的83.33%。
由於有了“行賄預算”的潛規則,行賄受賄在建築工程領域逐漸成為堂而皇之的“明規則”。
江西師範大學基建處原處長諶光明因受賄480萬元,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辦案機關發現,諶光明還肆無忌憚地與房地產商簽訂有效期達15年的“受賄協議”,每年從中“分紅”20萬元。
吉林省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譚歷,近日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作為“一把手”的譚歷利用職務之便,受賄1300萬餘元。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於曉光説,房地產領域的腐敗在一些地方比人們所掌握、所預想的情況更為嚴重,已經由幕後走向前台“潛規則”變成“明規則”,而腐敗官員敢於從建築商手中“分紅”的唯一籌碼,正是屢試不爽的權力“乾股”。
工程建設領域成“重災區”
隨着我國近年來交通事業快速發展和高校擴招政策的持續,基礎建設進入高峯階段,交通部門和高校內工程建設腐敗案件也進入集中暴發的重災區。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以貪污罪、受賄罪,終審判處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忠吉有期徒刑18年。
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劉忠吉利用擔任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四公司經理和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向其下屬項目部負責人索要各種費用,累計犯罪7起,共貪污302萬餘元。
“身為大型國有建築企業‘一把手’,劉忠吉平時拿‘協調費’,節日收‘感謝費’。”長春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説:“連劉忠吉自己也認為‘腐敗很正常,不腐敗很難得’,行賄受賄成為了行業內的‘潛規則’。”
今年7月6日,據江西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西省交通廳黨委委員、副廳長鬍琳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至此,從2007年3月至今,江西省交通廳已先後有10名處級及處級以上幹部落馬,其中,江西省交通廳原廳長蒲日新因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接工程等方面幫助他人,並受賄423萬餘元,於今年6月22日開庭受審。
被稱為“贛南第一貪”的江西贛州市公路局原局長李國蔚因涉案560多萬元被判無期徒刑。
曾和李國蔚長期共事的一名幹部説,“公路局實行的是局長負責制,他的權力很大,甚至是無邊的。但如果讓我當局長,肯定也會出大事,因為權力太集中了。”
與此同時,涉及高校的工程建設腐敗案件也呈多發態勢。據轄區內高校集中的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10年查辦的南昌大學、南昌航空大學等高校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9件9人,佔全年查辦案件總數的53%,涉案金額達250餘萬元。
“只要搞工程建設,行賄受賄就是‘明規則’。”正在監獄服刑的江西一所大學基建處原處長周某説。周某今年4月因受賄400多萬元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