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現存4大問題 勞務派遣被濫用
作者:张淳
新華網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24日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作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報告時指出,在肯定勞動關係總體和諧穩定的基礎上也要清醒看到,在局部地區和領域也存在勞動關係緊張、勞資雙方對抗性增加、勞動糾紛羣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等情況,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報告具體指出,勞動合同法實施中主要存在四大問題。
部分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及非公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籤的勞動合同內容不規範、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對企業用工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底數不清的問題仍然沒有很好解決。檢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築、製造、採礦和服務等行業中部分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因經營規模小、基礎管理工作薄弱、社會配套服務缺失、經營者勞動合同法律意識淡薄,勞動合同簽訂率仍比較低,已籤勞動合同也存在必備條款不齊、變更解除不規範以及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有關部門對小企業勞動用工缺少管理手段,許多基本情況未掌握,難以實施動態監管和有效指導。
勞務派遣在部分單位被濫用,損害派遣工合法權益問題比較突出。檢查發現,近三年來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務派遣人員明顯增多,用工單位用工有不少超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範圍、在主營業務崗位長期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同工不同酬、不予參加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參加工會和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權利得不到保障,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不暢,缺乏歸屬感和責任心並希望改變現狀等問題比較突出;不少勞務派遣機構資質較低,難以履行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能力較低問題比較突出。
集體合同簽訂率和履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升。集體合同覆蓋範圍不夠廣,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所佔比例不高,小企業和外資企業中所佔比例更低。集體協商工作仍存在“企業不願談、職工不敢談、雙方不會談”和“重簽訂、輕協商,重文本、輕履行”的問題。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建設滯後。我國現有勞動保障執法專職監察員約2萬人,平均每人需面對1700多户用人單位、近2萬名勞動者。特別是基層力量薄弱、機構不健全。與所承擔的執法任務相比,機構設置不規範、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嚴重不足、執法裝備落後以及執法力度不夠、監察隊伍素質有待加強等問題十分突出。基層調解組織和仲裁院建設也明顯滯後,調解仲裁服務能力難以滿足維權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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