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將擬對出租車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
作者:张淳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24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25日。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人員應當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交通運輸部關於徵求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提高出租汽車駕駛員素質,規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行為,提升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水平,交通運輸部組織起草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擬以交通運輸部令予以公佈。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11年11月25日。意見反饋渠道: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3、傳真:010-65292661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出租汽車駕駛員素質,規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行為,提升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
從業資格制度包括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和從業管理制度。
第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保障安全。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