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國立法保護好心人
作者:乌元春
本報駐泰國、法國、德國、日本、韓國記者 孫廣勇 趙永升 青木 李珍 王剛
廣東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正讓那些漠視生命、見死不救者受到人們道德上的譴責,也讓中國開始反思國人的道德教育。“見義勇為”與“見死不救”是兩種截然相反的社會行為,國外是否也存在路人冷漠,或救人反被訛賴的現象?其他國家又如何從法律法規方面對民眾進行引導與約束?《環球時報》駐外記者在調查後發現,不管是在歐美等西方國家,還是韓國、泰國等東方國家,見義勇為都是一項基本的價值觀,而見死不救者在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會被判刑。特別是法國,可判最長5年的監禁或最高約合人民幣七八十萬的罰金。因此,有人提到,中國由於在“見死不救”方面至今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所以此類悲劇才會頻頻發生。對見死不救者追究法律責任,是一個涉及“道德法律化”的問題。德國柏林社會研究所社會學家安德雷·維希表示,相關“見危必救”的法律是經歷多年的不斷完善“才擴大成為德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對於中國來説,還是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進行。
日德意等國見死不救要判刑
在佛山市發生“小悦悦事件”後,世界輿論也感到震驚。日本《產經新聞》20日以“佛山沒有佛,中國人心冷漠”為題評論稱,中國經濟已超越日本,但經濟生活越來越好的中國人道德越來越差,並質疑:“作為大國國民,中國人的安全感、幸福感是否也很高?”
“在日本,見死不救是犯罪!對見死不救者判刑是為了防止人類輸給自私自利的本性。”在日本,《環球時報》記者聽到了這樣的議論。經過詢問日本法律專家,記者瞭解到,在日本“見死不救”的確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見死不救”在日本法律中被稱為“遺棄罪”,日本刑法的第217條至219條對“遺棄罪”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規定。其中關於“遺棄罪”的定義是:需要保護的老年人、幼兒、身體殘疾者或病人等,有生命、身體安全得到保護的權益。對於採取距離上疏遠等手段將需要保護者的生命、身體安全置於危險的做法,將參照刑法218條和219條規定處以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懲處。日本刑法第219條規定了“遺棄致死傷罪”的處罰。其內容為:以上遺棄犯罪行為導致需保護者出現死傷,將處以較傷害罪更重的刑罰。就目前日本對於“遺棄罪”案例的判刑來説,一般“遺棄致死罪”要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法律規定在日本已經實施多年,一直以來沒有異議。2009年,日本當紅明星押尾學對瀕死的陪酒女棄之不顧,沒有及時打電話叫急救車,結果延誤了救治。事後,押尾學辯稱“擔心給自己惹上麻煩,影響到自己的星途”。東京高等法院審判長稱這種“為保全自身導致他人失去獲救時機的行為十分卑鄙”。最終對押尾學的判決是,保護責任者遺棄罪罪名成立,判刑2年6個月。
與日本相似,在意大利和德國,見死不救也會被判刑。比如意大利《刑法》規定,對見死不救者的處罰是“一年以下的監禁或2500歐元罰款”。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的規定是:“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罰金。”而且,這條規定不僅在德國適用,在很多歐洲國家也屬於適用範圍。柏林的一位醫生告訴《環球時報》記者,他今年年初在去機場的路上看到一起車禍,連忙下車對傷員進行搶救,直到急救車趕到。他告訴記者,如果他不停下搶救,警察很可能通過監控錄像或其他車輛司機的舉報找到他,鬧不好自己就會坐牢。
不過,近來德國也發生多起見死不救事件。據德國《柏林日報》報道,10月16日夜間,在柏林市的一個地鐵站,一對年輕情侶遭到一夥人的毆打,當時,在場旅客誰也沒有出來阻止,事後也沒有幫助這對受傷的情侶,甚至沒有人報警和呼叫急救車。這一事件引起德國媒體的討論,《圖片報》就質疑“德國人的正義感到哪裏去了”,“德國社會變冷漠了”。
美國加州給好心人免責
在法國,可以説幾乎沒有“見死不救”的現象;至於施救者反被訛賴上的事件,在法國更是難以想象了。在法華人法律協會主席劉小鵬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鄭重地表示:“再遠了我不敢保證,但至少在我旅居法國的這30年裏,沒有聽説過法國人有見死不救的現象,更不用提施救者反被賴上的事情。”據瞭解,法國《刑法典》中有“過失棄助罪”、“見死不救罪”,對“故意放棄救援者,均將處以5年監禁與7.5萬歐元罰款”。
在美國,有一些州規定,發現他人受傷而不撥打“911”電話,可能構成“輕微疏忽罪”。但與法國不同的是,美國偶爾發生過施救者反被賴上的事情。比如,一些美國人有過在長途公路上救援他人反被訛賴的經歷。最轟動美國社會的一件事發生在2004年萬聖節時,加州女子麗莎好心地從一輛即將爆炸的事故車中拽出傷者,但傷者在車禍造成癱瘓4年後起訴麗莎救助時用力過度,導致她癱瘓,因此要對其癱瘓負責。值得慶幸的是,加州議會2009年6月緊急通過《好心人免責條例》,才使麗莎免受控告。
實際上,在加州出台《好心人免責條例》這樣的新法案前,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有一部實施已久的法律———《好撒瑪利亞人法》。該法源於《新約聖經》中的一個寓言:有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重傷後躺在路邊,結果只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時不顧教派隔閡,救助了猶太人。在西方很多國家,“非專業的急救人員”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指的是慈悲與人道之人的意思。但《好撒瑪利亞人法》並不是“見義勇為法”,也不是“懲罰見死不救者”的條文,它主要是打消了旁觀者由於害怕無意傷害被救者或施救失誤而受到起訴的猶豫心理,可以喚起人們的社會責任感。
法國全國醫學研究院名譽主席阿蘭-拉爾坎去年提議,希望法國能參照美國的《好撒瑪利亞人法》,制定出法國的《自願急救者保護法》。法國全國醫學研究院在2010年6月公佈的報告中解釋説,當有人在遭遇突發事故、受傷或疾病發作等原因而處於危急狀態時,在專業的急救組織或人員趕到之前,其他人先行對其進行自願急救的行為要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