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修正案擬加強檢察監督權力
作者:李禾
新華網北京10月24日電 完善舉證制度、設立小額訴訟、強化檢察監督、裁判文書公開、加大懲處“老賴”,為妥善解決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問題和難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汲取了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踐經驗,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拖延訴訟或將賠償損失
前不久,發生在江蘇南通的大巴車司機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案件中,大巴車司機殷紅彬很幸運,因為車載監控系統所拍攝的錄像,不僅還了他的“清白”,還使得他助人為樂的優秀品質受到人們的稱讚。
類似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證據的重要性。而完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正成為此次民訴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可以説全部訴訟活動都是在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因此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至關重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説。
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還只是粗線條地規定了民事證據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和審判需求的基礎上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證據規則。
“回顧、總結證據規定實施以來的經驗與教訓,將科學的、合理的證據規則上升為法律,必將促進民事審判質量進一步改善。”針對證據規則的修改,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劉言浩發表上述看法。
為了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民訴法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接收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手續,增加規定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
針對有的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不及時提供證據,故意拖延訴訟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賠償拖延訴訟造成的損失、不予採納該證據。
“這次的規定雖然不是那麼剛性,但畢竟是做出了規定,有進步意義。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説。
加大懲處“老賴”執行通知不再“通風報信”
“執行難”是長期困擾法院的老大難問題。另起訴訟逃避執行、假離婚轉移財產、銷聲匿跡躲着不見 實踐中當事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花樣層出不窮。
為了加大對“老賴”們的懲處力度,進一步解決“執行難”,此次民訴法修改,強化了執行措施,專門增加規定,對逃避執行行為進行制裁,並提高了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的罰款額度。
“執行通知”是在法院執行前,先告知當事人法院即將執行的一項制度,旨在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避免使用強制措施。然而這一做法卻在司法實踐中事與願違。
湯維建説:“通知制度的設置本來是為當事人自覺履行提供一個時間階段和機會。但當事人收到執行通知後,往往不履行義務,而是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有人戲稱這種執行通知制度等於是給當事人 通風報信 。”
針對這一弊端,此次草案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規避執行是“執行難”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在執行難的案件中,大約有15%是由於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造成的。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通過進一步強化執行權,對被執行人形成足夠強大的法律壓力,有助於進一步緩解和解決 執行難 問題。”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秘書長羅東川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