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草案:退役兵報考公務員將會優先錄用
作者:沈选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天審議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會議還審議了國務院提請審議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等。今天,第二次全體會議將審議國務院關於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等。
兵役法草案
義務兵退役 考公務員擬優先錄用
此次兵役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進一步完善退役軍人安置制度。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其中草案明確,義務兵退役報考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彥林説,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本人自願選擇回鄉創業的,其土地承包權也應當保留。據此,草案的相關規定在初次審議的基礎上修改為: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本人選擇自主就業的其他退出現役的士兵,入伍前依法承包的農村土地應當保留。
修正案草案在初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國家組織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服務期滿後給予就業上的優惠。對義務兵退役後復學畢業的大學生,在參加這一類人選選拔時,應當優先考慮。據此,草案增加規定,退役大學生復學後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優先錄取。
草案還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殘疾軍人按評定等級退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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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彥林説,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隊提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條款對殘疾義務兵、士官和軍官的安置作了規定,有必要對殘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
為此,草案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採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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