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確界定恐怖活動 反恐立法穩步推進
作者:张淳
新華網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劉剛任沁沁)中國最高立法機關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首次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作出明確界定。此間法律界人士表示,這是中國反恐工作納入法制化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是中國法制建設的重要一步。
決定稱,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決定明確指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主持當天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時説,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適應中國反恐怖鬥爭的現實需要,借鑑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文件的規定,從法律上界定了恐怖活動及其組織和人員,明確了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和組織力量,完善了涉恐資產凍結機制等,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反恐怖工作,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當今世界,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中國也面臨着恐怖活動的現實威脅,反恐怖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和尖鋭性日趨突出。
中國一貫高度重視反恐怖法律制度建設,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對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責任、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訴訟程序、涉恐資金監控等作出了規定;同時,中國還締結、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反恐怖條約。這些法律規定和條約,為反恐怖鬥爭提供了重要依據。
受訪的專家和學者指出,中國反恐體系雖已初具規模,但已有法律尚不足以達到懲處、威懾恐怖分子的目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説,此前中國刑法中也有關於恐怖主義犯罪的一些規定,但對恐怖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界定過於粗疏,對如何認定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缺乏明確、權威的法律標準,可操作性不強,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