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國企會計貪污1300餘萬元被判死緩
作者:方芳
中廣網温州10月31日消息(記者張國亮 通訊員鍾軒)浙江省温州市一國有企業小會計在短短的兩年多時間裏,利用職務便利瘋狂貪污1300餘萬元公款。10月31日下午,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温州龍發運輸有限公司會計沈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温州龍發運輸有限公司系由原温州長運集團有限公司(現為温州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國有股份制公司。被告人沈偉系長運集團的職工,受長運集團指派於2006年12月至2010年4月擔任龍發公司出納,於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擔任龍發公司主辦會計。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沈偉利用其先後擔任温州龍發運輸有限公司出納、主辦會計的職務便利,通過承兑由其保管的現金支票的方式,先後79次侵吞龍發公司龍灣農村合作銀行元莊分理處帳户上的資金共計人民幣3517184.5元;又通過承兑由其保管的轉帳支票以及網上銀行轉帳的方式,先後49次侵吞龍發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帳户上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0381500元。為掩蓋其侵吞公款的事實,沈偉銷燬真實的銀行存款對帳單並製作虛假的銀行存款對帳單、詢證函以通過單位審核及會計事務所審計。
2011年4月份,因龍發公司帳户餘額不足,沈偉向龍發公司歸還資金共計人民幣28萬元。其餘被侵吞的資金人民幣13618684.5元均被沈偉用於投資外匯保證金、網絡遊戲及個人消費,至案發時仍無法歸還龍發公司。
此外,沈偉還利用其擔任温州龍發運輸有限公司出納的職務便利,以承兑現金支票的方式分別於2008年3月6日、3月14日、3月28日三次挪用龍發公司在龍灣農村合作銀行帳户上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64000元用於投資外匯保證金,同年5月28日沈偉將上述款項歸還龍發公司。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偉身為受國有公司指派在國有股份制公司中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擔任出納、主辦會計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沈偉又利用擔任出納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挪用公款罪。對被告人沈偉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沈偉將侵吞的1300多萬元公款大部分用於投資高風險的外匯保證金以及具有賭博性質的網絡遊戲,至案發時全部虧空,給國有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案發後又未作任何退賠,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沈偉所犯的挪用公款罪,在2008年挪用公款後已於當年全部歸還挪用的款項,依法可以從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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