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昌華狀告政府失信勝訴 卻又獲牢獄之災
作者:方芳
11年、3種訴訟,時為原告時為被告,經歷勝訴——敗訴——入獄——補償,一切戲劇化得像電影。主角馬昌華更是經歷噩夢一場。
2009年,當拿着一紙象徵補償的民事調解書踏上前往成都的路途時,馬昌華剛過完花甲之年的生日不久。那次啓程離鄉意味着與過去訣別,“不願再回到達州那片傷心之地。”2011年10月30日,瘦小且顯蒼老的馬昌華坐在《中國新聞週刊》記者面前,眼圈一再泛紅。
“什麼自願放棄申訴,哪個自願的?只是經歷了那麼多年,我早已身心俱疲,不得不放棄”。他戴着老花鏡貼近達州市政府針對此案所作的一份會談紀要,一邊讀着“馬昌華自願放棄其刑事判決申訴”,一邊自嘲,口氣間依稀可見當年他堅決捍衞自身權利的影子,那些年,他為訴訟,打印複印各種訴訟材料、證據和判決書等的花費“就有幾萬元”。
政府下屬企業違約
1997年陽曆新年剛過,時任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下稱“中地能源”)一公司經理、法人代表的馬昌華,迎來了一個新項目——與達縣第二建築公司宏旺分公司(下稱“宏旺公司”)項目經理鄭慶友口頭約定聯合開發“達川市西外鎮團包梁小區B-1工程”。
其時,該項目已由鄭慶友與達川市政府所屬新區建設開發總公司(下稱“新區公司”)通過簽訂《建築施工合同》獲得,並且雙方還約定前者墊支款項修建B-1工程至第二層後,後者支付墊款70%。
這樣一份有着“政府身份”的合同,使得馬昌華和鄭慶友都信心十足,“當時覺得政府的項目一定穩妥。”馬昌華説,在這種信任感支持下,他隨即對工程進行了大量投入,並借給新區公司90萬元供其推進項目。但直至1999年該工程修到第四層,新區公司並未如約支付墊款。
隨後,同年3月17日,鄭慶友將新區公司告上達川市中院,要求後者支付工程已建部分款項及資金利息45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及停建損失。與此同時,馬昌華也向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新區公司償還其90萬元借款及資金利息。
5月20日,達川中院作出判決,要求新區公司給付宏旺公司停工損失、資金利息和墊支工程款共計504.23萬元,並於次日判決要求其償還馬昌華本金90萬元、資金利息14.37萬元。
8月23日,三方在達川中院主持下就債務問題進行調解,並達成協議,根據兩份判決,新區公司、宏旺公司決定將西外鎮團包梁小區總價值680萬元的在建工程B-1、B-2抵償給馬昌華,新區公司所欠的其他6筆債務共計794.8748萬元由馬昌華償還。協議書載明:“相抵後尚差114.8748萬元,再也無資產和支付能力。”
雙方並約定,產權過户手續的辦理,由雙方申請達川中院執行。“辦好過户手續後,新區公司與上述債務脱離債權、債務關係”。
此後,達川中院曾向達川市國土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後者按三方協議將B-1、B-2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給馬昌華。
“一地兩用”致區政府敗訴
就在1999年達川市改製為達州下屬通川區、其行政單位均悉相應改名之際,馬昌華沒有等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反而等來了一張法院傳票。
2000年3月10日,達州市亨達公司以新區公司、宏旺公司、中地能源一公司在B-1工地“擅自修建房屋”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達川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52萬元,並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修建、恢復原狀。
同年5月26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查明,當年新區公司與宏旺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合同後,其後不久又與亨達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亨達公司用總價款473萬元購買B地B-1、B-2土地(含已建房屋),C地C-2、C-3土地和F地共計13.38畝的土地使用權”。亨達公司當庭出示了該三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證。
6月6日,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未果。休庭後,“我和鄭慶友分析認為,通川區國土局在我們墊資修建B-1工程期間,為亨達公司頒發土地使用權證行為違法。就向達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這個土地使用權證。”馬昌華告訴《中國新聞週刊》。
法庭隨後查明:新區公司雖與亨達公司簽訂合同,但後者只向國土部門繳納了21.588萬元的土地轉讓金,區政府就為其辦理了B-1、B-2、C-2、C-3共13.38畝地的土地使用權證。
10月8日,達州中院一審作出判決,據知情人士提供給《中國新聞週刊》的行政判決書,亨達公司只向達川國土局交納了土地出讓金215880元,其在未交齊轉讓金即申請辦證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且亨達公司尚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而通川區政府為其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填寫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所實施的頒證行為系缺乏主要證據,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的違法頒證行為”。判令撤銷區政府為亨達公司所頒的土地使用權證,並要求通川區政府承擔案件受理費15000元。
隨後通川區政府上訴,四川省高院撤銷了此判決。馬昌華、鄭慶友不服,向最高院提起申訴,在最高院督辦下,四川省高院於2004年5月11日作出再審判決,維持了達州中院的一審判決。9月20日,亨達公司從達州中院自動撤訴。
隨後,馬昌華和宏旺公司申請法院執行判決,但作為被執行人的新區公司人去樓空,只剩下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印章仍然保存在區政府辦公室。
據四川省高院的一份執行裁定,達州中院在執行過程中“遭到當地政府阻擾,設置障礙,致使案件得不到執行”。為此,2005年10月10日,該院下達執行裁定,指定本案由巴中市中院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巴中中院查明:新區公司是通川區政府開辦企業,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為此,該院裁定追加通川區政府為被執行人,並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通川區政府不服,以新區公司不是其開辦等理由提出異議。
巴中中院經查證認為,通川區政府不僅是新區開發公司的審批機關,而且是直接的投資開辦單位,且在註冊登記時決定投入的註冊資金一直未到位,應當承擔註冊資金不實的民事責任,遂駁回了通川區政府的異議。
2000年11月7日,巴中中院凍結了通川區政府預算外資金55萬元,但後者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所確定的義務。12月19日,法院將凍結區政府的55萬元預算外資金扣劃到該院備用專用户,以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