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瀘西黑勢力稱霸十年 受害人稱不敢報案
作者:贺超

鄭春雲在庭上受審。鍾旭攝
雲南省偏僻的小城瀘西縣發生的震驚全國的爆炸槍擊案,因為造成9人死亡、48人受傷的“嚴重後果”,終於牽出了在該縣“稱霸”超過10年之久的鄭春雲涉黑團伙。該團伙在去年瀘西“11·18”爆炸槍擊案中,中了當地煤礦老闆王建福等人的埋伏,受到槍擊和爆炸,傷亡慘重,最終也被推到了被告人席,終結了“地方一霸”的生涯。
從今天開始,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鄭春雲等43人涉黑案。在這起案件中,鄭春雲等43名被告人總共涉及14項罪名,12人犯有前科,26人涉嫌與瀘西“11·18”爆炸槍擊案有關。據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透露,鄭春雲涉黑案預計要審理7天的時間。
和國內近年來落馬的絕大部分涉黑團伙一樣,鄭春雲也是從賭博開始發家。據公訴機關公訴,2000年以來,鄭春雲就夥同他人,在雲南省紅河州的瀘西縣,曲靖市的羅平、師宗縣等地方進行賭博活動,以此擴大自己的經濟實力。
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鄭春雲等人開始在瀘西縣鬥凹子煤礦、虎城賓館等多個經濟實體依託下,長期在瀘西縣及周邊礦藏集中區域,以賭博,收取地下保護費,放高利貸,強霸、倒賣礦山等方法聚斂了鉅額資金,進一步充實了經濟基礎。
據指控,2006年以來,鄭春雲、何紅兵、王外存經營的瀘西縣鬥凹子煤礦,在開採過程中長期越界進入圭山煤礦採區非法採礦。經政府有關部門多次責令停止,鄭春雲仍不停止開採,造成圭山煤礦直接經濟損失9000餘萬元,可鑑定部分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37.18萬元。
鄭春雲、石平等人合夥經營的永進煤礦與王鳳文經營的畢草凹煤礦毗鄰。2003年3月,鄭春雲等人經營的礦洞倒塌,鄭以此係王鳳文開採所致為藉口,強行將王鳳文的礦洞封掉。此事反映到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後,在國土資源局組織調解時,鄭春雲通過威脅,擅自定價,欲強行收購王鳳文的煤礦。迫於無奈,王鳳文只得以130萬元將畢草凹煤礦賣給鄭春雲。
2008年10月以來,鄭春雲拒不支付龔小朋的工程款,指使張遷等4人以強行扣留龔小朋的生產設備、圍堵龔小朋辦公區域等手段相威脅,強迫龔小朋為他在鬥凹子、宏達、石林縣安紅等煤礦開挖巷道。龔小朋被強迫開挖巷道工程價值1000餘萬元。
而在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鄭春雲夥同周祥忠等人,先後在瀘西縣中樞鎮西園村17個地點開設賭場,參賭人員累計達上千人,賭資巨大。
發工資給股份房子拉攏成員
為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鄭春雲通過發工資、給股份、房子、出場費及配發車輛等方法,先後糾集、拉攏吸毒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他為首,以尚紅波等8人為骨幹成員,以王建華等10人為參加者,組織嚴密、內部分工明確、結構穩定、層次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鄭春雲團夥的運作模式,一般是由他親自或通過該組織的骨幹成員,指使其餘的參與者開展行動。
2007年,鄭春雲因賭博罪被判處緩刑,但是,鄭春雲團夥並沒有因此收斂犯罪活動,反而更為猖獗。
鄭春雲團夥在瀘西縣及周邊地區大肆實施聚眾鬥毆、搶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妨害公務、強迫交易、毀壞財物、非法採礦、開設賭場、賭博、非法佔用農用地、插手經濟糾紛等嚴重暴力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社會上形成了較大規模的非法影響力和控制力,對礦區形成非法控制。
多數受害人懼威不敢報案
鄭春雲盤踞瀘西十餘年,猖獗程度,從他的一個小故事可窺一斑。
2009年,鄭春雲、石平合夥經營的宏達煤礦因停產整頓而審批不到炸藥,鄭春雲便遷怒於時任三河煤炭管理所所長的畢某。同年5月18日,鄭春雲到瀘西縣順達煤礦2號井,當着時任瀘西縣副縣長、縣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等人的面,追打畢某。
而事後,畢某害怕家人受到鄭春雲等人的傷害,不敢報案。
2010年1月13日,鄭春雲糾集李六生等人,攜帶甩棍、雙節棍等工具,到瀘西縣“近水樓台”茶室與煤老闆梁書芳解決鄭春雲鬥凹子煤礦和梁書芳秀水凹煤礦糾紛一事,同時邀請為雙方打巷道的龔小朋參與。
其間,雙方發生爭吵,鄭春雲等3人分別用拳腳、甩棍、雙節棍毆打梁書芳和梁洪光父子,並強迫梁書芳和梁洪光簽了一份馬俊偉事先準備好的讓梁書芳停工的協議。
事後,鄭春雲帶人到梁書芳的煤礦威脅工人,梁書芳的煤礦被迫停工。梁書芳被打傷後,由於害怕鄭春雲等人再次行兇,躲到彌勒縣醫治,不敢報案。
據瞭解,鄭春雲在圭山煤礦非法採礦期間,毆打、辱罵、威脅圭山煤礦管理人員更是家常便飯。
2010年1月6日,在將圭山煤礦的巷道打通後,鄭春云為搶採圭山煤礦煤炭,指使王外存等人以暴力手段具體實施。王外存等人攜帶炸藥、木棒、斧子等工具進入圭山煤礦巷道內,強行驅趕工人,砍斷電話線,引爆炸藥炸燬巷道,劫取坑木、氣動手持式鑽機、自救器等價值264320元的生產工具,劫走、採空大量煤炭。
2010年6月,鄭春云為獨佔煤層開採,指使趙石榮等人將王文興在瀘西縣蘆柴衝煤礦新打的一條巷道炸燬,造成損失500餘萬元。
2008年9月,鄭春雲、石平為非法獲取巨大經濟利益,以合夥經營無開採價值的宏達煤礦為名,在宏達煤礦採區外,非法佔用農用地,直接朝王家興經營的順達煤礦4號井非法開挖兩口礦井,侵入順達煤礦採區數百米,嚴重危及順達煤礦的生產安全和利益。
迫於鄭春雲在礦山的勢力和影響,王家興不得已以4600萬元接收宏達煤礦。後鄭春雲分給石平2320萬元,分給陳永祥60萬元。
2008年11月2日,鄭春雲帶領張遷等6人,到石林縣宏強煤礦,以該煤礦前礦主陳中強在買煤礦時向他借債200萬元為由,強行向現礦主王建貴索要200萬元。同時指使張遷等人守在煤礦,威脅並強行阻止工人下井採煤,造成宏強煤礦被迫停工一週,王建貴被迫向鄭春雲支付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