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刑20年
作者:张淳
中新網重慶11月3日電 重慶市南川區法院2日對黃良昌等19名被告人涉黑一案一審公開宣判,黃良昌被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8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當地法院審理查明,自2005年以來,被告人黃良昌在重慶市武隆縣以共同發放高利貸等方式逐漸糾集了被告人夏光強、羅兵等人,並通過統一提供食宿、發放工資等方式,先後糾集、網羅了一批刑釋解教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了以被告人黃良昌為首的組織領導者,夏光強、羅兵為骨幹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袁順龍、冉雪洪等13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以來,多次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發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另查明,被告人黃良昌與餘海波(另案處理)在註冊成立重慶宇昌海實業有限公司時,虛假註冊2000萬元資金。
南川法院認為,以被告人黃良昌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高利貸的非法金融服務,情節嚴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2人輕傷;非法剝奪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達24小時以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脅迫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實施持械聚眾鬥毆;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及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外的犯罪。
據此,當地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等8項罪名,判處黃良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360萬元,其餘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6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追繳贓款585萬元發還給受害人;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予以追繳、沒收。
宣判後,黃良昌、羅兵等8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要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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