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海市姦殺幼女案被告一審被判死刑
作者:聂鲁彬
人民網烏海11月7日電 近日,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烏達區“5·16”強姦、殺害幼女一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5月16日,在烏達區某小學就讀的小學生小李(女,8歲)下午獨自上學後與家人和學校失去聯繫,經多方尋找,於5月17日在烏達區五化村附近的荒灘發現被害人小李的屍體。與此同時,烏達區公安分局刑警隊確定前科人員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拘傳該嫌疑人到案後,其供述了自己強姦、殺害小李的犯罪事實,並交代了在2009年刑滿釋放後的另外兩起猥褻兒童和強姦幼女的犯罪事實。該案引起了烏海市委和烏海市政法委領導的高度重視,多次要求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從嚴、從快、從重辦理此案;同時由於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也引起烏海市廣大市民的強烈憤慨,紛紛要求嚴懲兇手。
案發後,烏達區公安分局和烏海市檢察院僅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完成了本案的偵查和審查起訴工作,於8月12日將案件起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案件的開庭審理工作,並嚴格依照法律要求公訴機關和偵查機關對案件細節進行了補查補證,最終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依法應予嚴懲。由於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犯新罪,屬於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後有一定的坦白、悔罪情節,但不足以成為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旭光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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