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稱部分地方對未補償不得強拆規定未執行
作者:方芳
從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到廣西北海銀灘強制拆遷事件,近些年來,違法違規強制拆遷及各種惡性事件時有發生,不斷上演的強拆悲劇在社會上引起惡劣影響。今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實施後,情況並未出現根本扭轉。
“新拆遷條例”明確規定未簽訂補償協議不得強制拆遷,並明確取消了行政強拆,但一些地方的相關部門仍置若罔聞。有關專家表示,遏制違法強制拆遷還需加大“首長問責”力度,並完善司法追責。
“新拆遷條例”尚未治住強拆
城市不斷擴張,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和發展經濟的旗號,把土地作為斂財籌碼,與開發商共演了無數強拆的惡行。強拆,不僅侵犯了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更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
對此,今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這一條例被認為是利用司法途徑阻斷強拆的法律依據,也被普遍視為防止暴力拆遷的制度進步。
然而,“新拆遷條例”實施了近一年,並未能從根本上遏止暴力強拆事件的發生。
針對強拆事件頻發,今年9月25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四部門會同有關省、區紀檢監察機關和糾風部門,對今年上半年發生的11起強制拆遷致人傷亡案件進行了調查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問責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1人。
據悉,此次查處的11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均發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其中6起屬違法違規強拆致人傷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特徵就是頂風違紀,置國家法令於不顧,公然與國家大政方針“叫板”。這就直接把“新拆遷條例”放在社會公眾不信任的風口浪尖上。
專家認為,四部委的聯手動作,旨在捍衞國家法律尊嚴,捍衞國家政令威信。
姜明安説:“應該説,此次處理相當‘嚴肅’,對那些罔顧法紀、肆意強拆的人來説,肯定有一定的震懾作用。處理範圍之廣、力度之大,充分顯示出黨中央、國務院制止違法徵地拆遷的決心和態度。中央在傳遞出一個明確的信號,對那些公然違法違規者,決不姑息。”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周孝正認為,如果在“有法可依”之後,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麼法令政令就都在現實中成為壁上掛的風景畫而已,就無法規範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
分析暴力強拆事件的本質,周孝正表示,多次出現的強拆糾紛,這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財政”帶來的後果,是一些地方政府與企業共同侵犯百姓權益的行為。他認為,在這樣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利益主體紛呈。一些地方政府面對利益的誘惑,不能理性地處理好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大局利益與地方利益、眼前利益、部門利益的關係。“有的放任利益主體對百姓合法利益的盤剝,有的甚至直接衝到台前與民爭利。”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付誠表示:“當拆遷羣眾的合法權益屢被侵犯,當國家法令政令屢被公然違反,那麼,國家就會在本應造福民眾的城市化進程中失信於民,就會在推進國家繁榮的進程中失了人心。失信失心的發展,絕不是國家的福音。”
司法要敢於對不合法的拆遷説“不”
梳理近年來頻頻出現的暴力強拆事件可以發現,各類違法違規強拆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各級地方政府和法院直接參與或組織的強制拆遷;一是各類開發商或拆遷人明目張膽違法擅自組織人員侵犯公民住宅權、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有關專家認為,強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問責的“事故率”也很低。因為只有後果嚴重了才會被問責,所以違法強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
姜明安説:“刑罰的效果主要不在於它的嚴酷性,而在於它的必然性。如果違法強拆被處理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幾甚至更低,那麼拆遷者就不會把相關法規當回事兒。”
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開發商在徵地拆遷中的利益太大。一些專家表示,拆遷成功與否往往關係到數百萬元甚至數以億計的經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很容易出現不擇手段的衝動。因此,政府在徵地拆遷中必須“去利益化”,實際上這也正是“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義。強制拆遷只能是為了公共的利益,政府本來就不應該有自身的利益,更不應該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羣眾的利益。
當前我國正處於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道路交通建設、城市經濟發展、舊城改造等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徵地、拆遷工作。
周孝正説:“這需要我們正確處理好發展速度與羣眾承受能力之間的關係,不能以犧牲被拆遷者合法權益為代價,片面追求徵地拆遷速度。”歸根到底,發展是為了人民,以“發展”的名義行違法強拆之實,不但與經濟發展的本義相悖,而且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嚴肅予以查處。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在實行“新拆遷條例”後,法院是當前公權強制拆遷的關鍵環節。根據法律規定,多數強制拆遷,需要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姜明安表示,關鍵一點是自覺依法辦事,在審查行政機關和拆遷主體的申請時,法院能夠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對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拆遷申請,敢於説“不”,甚至敢於常常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