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不得拒載殘疾人 現行行規涉嫌違法
作者:方芳
有關調查發現殘疾人乘機遭拒現象普遍
航空公司拒載理由有違殘疾人保障法
前不久,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的一家調查機構發佈了《殘疾人乘機狀況調查報告》。該報告調查了全國24家航空公司關於殘疾人乘機的相關規定,發現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的主要三大理由為:未提前申請或告知;未提供相關(醫療)證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情況。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這份調查報告結合當前有關殘疾人乘機的法律政策,對這些拒絕理由進行分析,認為這3個理由均違反相關法律政策,民用航空局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含有歧視性條款需要修改。
現狀殘疾人被拒非個案
調查發現,在全國24家航空公司的服務規定中,要求殘疾人乘機須“事先告知”並經承運人同意的有22家,佔92%,其中有三分之一要求在指定地點購票時申請;規定有權拒絕承運“對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殘疾人的航空公司有13家,佔54%。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這一調查報告還公佈了7件“殘疾人登機被拒”事情,涉及的航空公司拒絕殘疾人登機的理由分別是:兩起為“沒有事先告知”,兩起為“缺乏醫院開具的適宜乘機的證明”,兩起為“安全因素”,1起為“不具備承載高危病人的能力”。
調查認為,拒載殘疾人並非個案,也非某一地、某一航空公司的特殊做法,而是一種普遍的狀態。調查執筆人之一郭彬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7起拒載情形中,涉及的地域包括北京、鄭州、昆明、嘉峪關、洛杉磯等地。”
政策法律有保護但滯後
據瞭解,這一調查還對殘疾人乘機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分析。調查報告認為,殘疾人保障法要求不歧視、不侮辱、不侵害、不貶損人格,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提供無障礙設施;《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要求為旅客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
調查報告認為,雖然法律法規對殘疾人乘機出行做了總體性的保護規定,但部門規章對殘疾人乘機出行權的保護相對落後。
據介紹,從199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第29條規定:“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者健康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者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由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調查報告認為,以上條文由於與上位法相沖突,應當不予適用。此外,《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在保護殘疾人出行權上取得了很大進步。該辦法是為了方便殘疾人乘機,在《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殘疾人航空運輸政策》的基礎上進行跟蹤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而制定的,是我國殘疾人航空運輸方面的第一個規範性文件,代表着殘疾人航空運輸相關法律和政策發展方向。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調查報告將《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的規定與航空公司的三大拒載理由進行對比,發現三大拒載理由均違反了《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
調查報告認為,依據《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的基本邏輯,提前告知的唯一目的是方便航空公司或機場為殘疾人乘機提供更好的設施或服務。因此,辦法並不要求所有殘疾人都提前告知,而只是要求對5種特殊服務和協助登離機有需求的殘疾人提前通知。如果此類乘客未提前告知,航空公司也應當盡力提供服務或協助——除非會延誤航班。可見,以“未提前告知或申請”作為拒絕殘疾人乘機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辦法只要求需要5種特殊服務的殘疾人提前72小時申請,而航空公司普遍要求所有殘疾人在購票時申請且須到指定地點申請。
調查報告稱,除辦法規定的兩種特定類型的殘疾人外,其他殘疾人乘機均不需要提供醫療證明。部分航空公司不區分殘疾人的不同情況一律要求提供醫療證明毫無依據,為殘疾人乘機制造了不應有的障礙。
此外,對於“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情況”這一拒載理由,調查報告認為,這一理由是辦法明確禁止的行為,是對殘疾人的歧視。儘管這一規定可能是源於《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這一部門規章,但是卻直接違反了殘疾人保障法禁止歧視、侮辱殘疾人和保護殘疾人無障礙出行的規定,因此應當予以糾正。
建議審查清理相關規定
針對目前存在的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的現象以及航空公司存在歧視殘疾人的規定,調查報告建議,要以《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為基礎,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制定規章或者由其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提升這一保護殘疾人無障礙乘機權的專門規定的級別。同時,應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對其制定的所有關於殘疾人旅客乘機事項的規定以及國內各航空公司的服務規定進行一次審查,及時刪除或修改包含對殘疾人帶有歧視性的規定或者不合理的阻礙出行的限制條件。
調查報告的執筆人之一劉瀟虎對記者説:“希望這兩個環節能夠落實殘疾人保障法第六條的規定,即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此外,調查報告還建議各航空公司、機場要加強對工作人員關於保障殘疾人無障礙出行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技能的培訓,並且完善無障礙設施,提供更方便的手續辦理和登機流程,使工作人員能夠更加從容應對各種殘疾人乘機出行問題。
調查報告的主執筆人郭彬説:“殘疾人保障法第七章專門強調了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各級法規也對殘疾人出行作出保障性規定。希望有關部門能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服務意識。做到無障礙環境、無障礙設計、無障礙意識三者齊備,真正落實殘疾人平等出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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