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日美軍公務證成護身符 日本“不起訴”犯罪軍屬
作者:乌元春
環球時報駐日本特約記者王鵬報道,據日本新華僑報網11月15日消息,根據《日美地位協定》,駐日美軍在日本“執行公務”犯罪的,日本無權進行審判。從2006年開始,駐日美軍家屬在日本犯罪的,只要美軍一紙“公務證”,日本也拿他們沒辦法。1月發生在沖繩縣的一起駐日美軍家屬交通肇事案,引起日本國內廣泛關注。近日,此案再次以日本方面“不起訴”收場,而美國方面僅給予肇事者五年禁駕的處分。
據日本《東京新聞》消息,日本和美國簽訂的《日美地位協定》規定,駐日美軍及其家屬如果犯罪,在執行公務中的由美國進行審判,公務外的由日本進行審判,是否是在執行公務由日本方面判斷。但從2006年開始,駐日美軍開始單方面發行“公務證明”,實際上剝奪了日本方面對駐日美軍家屬犯罪的第一次審判權。
2011年1月,沖繩縣沖繩市發生了一起駐日美軍家屬回家途中撞死人的交通肇事案。那霸地方檢察院以該美軍軍屬持有“公務證”為由,認為“日本沒有首次審判權”,決定不起訴。美軍方面對該軍屬做出了五年之內禁止駕駛的處分。
但是,那霸檢察審查會曾在5月做出過應該起訴的決議。檢察機構對案件再次開展了調查,並向法務省和外務省做了彙報。法務省和外務省接到彙報後,為明確駐日美軍軍屬首次審判權問題,與美國方面開展了談判。
檢查審查委員會以196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平時對軍屬適用軍事法律違反憲法”判決為根據,認為“日本行使首次審判權是恰當的”。
實際上,日本一直以此為依據,對駐日美軍軍屬的犯罪活動進行審判。但從2006年開始,針對駐日美軍軍屬的犯罪活動,美軍開始向日本方面遞送“公務證明”。日本檢察機關收到“公務證明”後,不得不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次,檢察機關再次開展調查後,仍然決定不起訴該美軍軍屬。但檢察審查委員會如果第二次做出起訴決議,該美軍軍屬將被強制起訴。但是,案件遞送到法院,法院仍有可能以“沒有審判權”為由,讓檢查機關白忙一場。
根據法務省的統計,從2008年到現在的3年間,52名犯罪美軍家屬因為在“公務中”沒有被起訴,其中大部分和交通事故有關。52人沒有一人受到美國方面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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