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中國研修生法律維權益 冀日方不要濫用制度
作者:乌元春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據日本新華僑報網報道,11月15日,位於日本羣馬縣的前橋地方法院針對三名中國籍研修生提出的異議申訴,展開第一次法庭辯論。
李金豔等3名中國研修生在羣馬縣富岡市某園藝公司工作,但一直領取的是遠遠低於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並因為向資方提出工資待遇問題而招致不當解僱,為此,李金豔等三人向該公司所屬地區的地方法院提出仲裁,法院介入後要求雙方和解。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李金豔等三人於2011年9月6日向前橋地方法院提交了異議申訴,要求依據法庭正式審理程序審理這一勞資糾紛。
2010年12月末,當李金豔等人前往公司上班的時候,被公司告知“你們幾個不用再來上班了”。
在此之前的一天,李金豔等人曾因公司只按照每小時450日元的薪酬標準,給她們發放工資向公司提出了意見。事情發生後,2011年1月,李金豔等人前往羣馬縣勞動局諮詢相關事宜,而同時,儘管李金豔等人尚在實習期內,但她們供職的園藝公司仍向她們發出瞭解僱通知。
李金豔等3名中國籍女研修生按照日本的“外國人技能實習·研修制度”,於2008年7月從中國山東省來到日本,年齡在20~30歲之間。她們在羣馬縣富岡市一家蘭花養殖企業中從事栽培輔助工作。在離開中國之前,李金豔等人從中國的中介公司處獲得的收入説明中表明,“在日本,第一年每月的薪金為6萬日元”,但在這家園藝公司,李金豔等人實際每月只拿到5萬日元。而每個月的勞動時間竟達到160個小時,摺合計時工資,實際每小時只有310日元的報酬,遠遠低於羣馬縣勞動法規定的最低計時工資標準。
此案中,公司所屬的高崎勞動基準監督署曾經對該園藝公司提出勸告,明確告知該公司從李金豔等三人在公司供職的第二年開始,直到2011年1月將三人解僱為止的時間內,欠付每人工資額在70萬日元~90萬日元之間。
2011年8月,在法院的介入下,這家園藝公司迫於各方壓力,決定從解僱李金豔三人之日起至研修期結束,公司向李金豔等三人每人賠付“解決金”60萬日元。對此,李金豔等三人提出異議,不服調解結果,並於9月6日向前橋地方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方面賠付660萬日元。
李金豔等人已經拿到簽證回國,等待官司的進展。對於這場尚沒有結果的維權案,李金豔等人表示:“日本的‘外國人技能實習與研修制度’是非常好的制度,但希望日本的企業要合理應用,不要濫用制度。”
對於此案,被告一方富岡市某園藝公司則表示:“公司並沒有欠付研修生們的工資。李金豔等人的申訴沒有事實根據。”(米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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