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華參社保遭疑 或倒逼雙邊互免加速
作者:贺超
外企的疑慮
外國人必須在華參加社保?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王紅茹 實習生 方寧︱北京報道
在華工作的外國人也要參加社保了。
10月15日,醖釀已久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蔘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各地社保機構正以此為基礎,制定當地適用的具體實施規定,如規定繳費基數、費率等,內容和執行力度將不盡相同。
看似好事一樁,但外企卻顧慮重重。
普華永道估算:
中國社保將月增收30多億元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據2010年11月官方統計,在中國大陸居住了3個月及以上的有60萬外國人,23萬香港居民,20萬澳門居民和17萬台灣居民。台港澳居民是否參加大陸的社保,《暫行辦法》沒有涉及。
60萬外國人,每人每月在中國應繳納多少保費?
按目前北京、上海和廣州所採用的社保費率和基數,普華永道估算出了每月外國僱員和其境內僱主應支付的社保費上限(見右表)。以在上海工作的外國人為例,普華永道估算出每月僱員和僱主需支付的社保費總計為5600元人民幣左右。以此估算,目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60萬外國人,每月將為中國社保基金增加約33.6億元儲備。
外企參保意願不強
《中國經濟週刊》採訪多家外企瞭解到,多數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對參加社保繳納意願不強,主要是擔心重複性繳費和成本增加。
中國美國商會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表示:要求外國人蔘加中國的社會保險計劃可能具有重複性質;規定費用過高,給投資環境帶來負面影響,且能夠得到的保險福利並不確定;《暫行辦法》與其他法規之間,例如中國現行的工作簽證和計劃生育政策等,存在明顯的矛盾之處;對於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如何領取保險福利,或者如何在離開中國時將資金從其賬户中取出,有關規定不夠明確……
“我們認為,員工在受聘時應當能夠與用人單位一道自願地決定參加中國的哪種社會保險計劃。此外,員工在決定離開中國時,應當能夠隨時從所有五個保險賬户中將資金取出。如果能將《暫行辦法》的實施時間至少推遲一年,以便使中國政府有時間明確要求和程序,落實所有必要的流程,與其他國家就雙邊互免協定展開談判。這也將使得聘用外國人的公司能夠有充裕的時間做出調整,以便符合法律要求, 而不會影響業務經營。” 中國美國商會相關人士表示。
中國歐盟商會相關人士向《中國經濟週刊》表示,他們總體上積極歡迎這件事,但同時也道出了他們的擔憂:“中國的社保統籌不是國家統一的標準,分為省級、地級和縣級統籌,北京該交多少錢跟湖南是不一樣的。這個問題對所有的外企來説是很大的困擾。因為你不知道每個月該交多少錢,也不知道這個錢交到什麼地方去,更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收,再加上現在已經是11月份,接近年底,企業在今年年初做預算時這筆錢根本就沒有放進去。所以我們的會員企業普遍反映:讓他們的外籍員工上社保之前,能夠有一個很明確的指導方針或者説是一個實施的細則。”
中國社科院勞動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王延中則向《中國經濟週刊》明確表示,不需要再單獨出台細則,“因為我國去年公佈的《社會保險法》已於今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之前我國針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已經出台了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制度。所以,原則上講,按照我國的社保規定依法參加就可以了。”
《暫行辦法》規定了在中國參加社保的外國人應享受和中國人一樣的社保待遇,但除了養老保險以外,並沒有具體規定外國人該如何享受其他社保待遇。
同樣,以上海為例,普華永道估算得出,符合退休條件的中國員工如果於2010年退休,每月將會收到2000元左右的養老金。而通常情況下,與發達國家的養老金計劃相比,中國的養老金並不那麼吸引人。
此外,普華永道還觀察到,在目前的社保立法情況下,外國人在繳納其他四項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後,所能享受的優惠待遇在現階段還不明確。比如,當終止中國境內的僱傭關係並註銷就業證後,外國人通常都會離開中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沒有資格申請中國境內的失業保險待遇。
關於執行日期,《中國經濟週刊》從普華永道瞭解到,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理論上外國人應從2011年7月1日起參加中國的社保;而《暫行辦法》則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鑑於這兩個生效日期的差異,有關外國人在2011年7月1日至10月14日這段時間內是否需要繳納社保費,仍待明確。
“這很可能將有賴於人社部或其地方社保機構通過進一步規定來明確。例如,據我們瞭解,華南某地的社保機構認為,外國人及其中國僱主應從2011年7月1日起繳納社保費。”普華永道國際個人税務服務合夥人楊治中表示。
或倒逼社保雙邊互免加速
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在外國人蔘加本國社會保險方面,執行的是國民待遇原則。
2001年7月,中、德共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協定規定,對在德國的中資企業及中方員工,和在華的德資企業及德國僱員,免除在當地的養老和失業保險義務,避免依照企業所在國的法律重複徵收社會保險費。
2003年2月,中、韓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互免養老保險繳費臨時措施協議》。
截至目前,與中國社會保險雙邊互免協定的,僅此兩國。
長久以來,中國對外勞動力輸出數量龐大,其僱主多是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設立的公司,但各國通常以社保政策系一國主權範疇,普遍要求中國籍僱員參加當地社保,導致中國企業用工成本的升高。當中國僱主以“存在雙重繳費為由”提出要求減免社保費用時,各國通常以與中國沒有相應的互免協議作為抗辯理由。
無疑,《暫行辦法》的出台,將倒逼部分國家積極主動地與中國磋商,洽談互免計劃,推進雙邊互免協議的簽訂,以降低該國在中國境內企業的用工成本。
據《中國經濟週刊》瞭解,自今年6月《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後,已經有不少國家和中國展開了簽訂社會保險雙邊協議的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