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擬由90天增至98天 醫療費單位承擔
作者:李柏涛

製圖 吳尚楠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就此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時細化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於2周;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於6周。對於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徵求意見稿規定其工資、生育津貼及醫療費用,分別由兩種方式支付。徵求意見稿還對女職工的禁忌勞動範圍做了細化。
產假天數
產假由90天增至“不少於14周”,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佈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鑑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研究、論證、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對於產假天數,徵求意見稿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不少於14周”,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對於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徵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對此做了細化,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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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教授劉明輝表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24歲以後生育的女性享有1個月的晚育假期,即歇完90天產假後,可以再歇1個月,增加8天產假的實質意義要小一些,但對於非晚育婦女來説,增加8天法定假期還是“挺管事”。
劉明輝表示,原來的規定中,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15天~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於42天,此次的變化在於統一將產假單位換算為周,更容易用人單位操作和執行。
產假待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流產費用 兩種方式支付
對於女職工的產假待遇,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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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輝表示,徵求意見稿中的此項內容是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相對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明確,“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尚未與生育保險相銜接,此次規定明確了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加生育保險單位),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用人單位僱傭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同時也承認了生育具有社會價值。
勞動禁忌
禁忌勞動範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