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因致供暖糾紛頻發
作者:方芳

韓 徵繪
記者近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今年1至10月該院共受理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上訴案件151件,與去年基本持平。其中,供暖單位或代收代繳單位起訴採暖個人或採暖職工所在單位索要供暖費的案件佔了絕大多數。除此之外,商鋪、廠房、辦公用房等經營性用房供暖糾紛案件有增多跡象。在全部供暖糾紛中,近九成案件以供暖單位勝訴告終。
該院調研發現,當前供暖單位與採暖用户的供熱採暖行為尚不夠規範,尤其是缺乏合同意識和證據意識,加之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以及部分採暖户對相關法規政策的理解有誤,導致供暖糾紛居高不下,調解成功率較低。在一些供暖糾紛案件中,供暖單位雖然勝訴,但一些實際問題尚未徹底解決,供暖單位常年起訴現象較為突出,甚至出現“屢訴屢欠——屢欠屢訴”的怪圈。
問題一:供暖協議簽約率低。從案件審理情況看,供暖單位與採暖用户簽訂書面供暖合同的不足50%,多數情況是採暖户不願或怠於與供暖單位訂立書面協議。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暖體制的改革導致供暖單位、繳費義務人、供暖費標準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採暖户希望通過推遲簽訂新合同的方式延續以往對自己有利的繳費方式。
問題二:供暖標準約定不明。當事人約定的供暖條款普遍較籠統,特別是對供暖範圍、供暖温度、測量標準等容易產生爭議的事項約定不明,為日後糾紛埋下隱患。這種現象在商鋪、廠房、辦公用房供暖糾紛中顯得尤為突出,由於缺乏經營性用房供暖標準的相關規範,當事人對於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又不十分明確,一旦形成訴訟,雙方往往各執一詞,難以調和。
問題三:供暖單位服務不到位。調研發現,採暖户對供暖單位的服務質量不滿意,進而產生對立情緒,是導致長年欠費的原因之一。審判中發現,一些供暖單位受以往福利供暖體制的影響較強,未將採暖户作為平等主體一方對待,沒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檢查、監測及供暖設備的維修、維護等義務,出現問題又未能及時處理,導致供暖服務質量下降。
問題四:不注意收集、保留證據。供暖温度達不到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這是絕大多數採暖用户拒絕支付供暖費的抗辯理由。然而,案件審理中卻沒有幾個採暖户能夠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比如許多采暖户將自測的温度記錄作為證據提交,還有的提交醫院診斷證明或租房合同,以此證明因暖氣不熱被凍病或搬家,但這些證據難以被法院採納。
問題五:採暖户主動履行繳費義務的意識不強。受計劃經濟時代供暖福利體制的影響,許多采暖户特別是老國有企業職工已習慣於由單位支付供暖費。然而“誰用暖、誰繳費”的新繳費方式的實施,使很多采暖户繳費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不高。同時,由於供暖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用户不交費,國家也不允許供暖單位擅自停止供暖,而供暖單位要求欠費人支付滯納金的請求也經常得不到支持,這樣一來,採暖户自然能拖就拖。
問題六:對供暖存在認識誤區。案件審理中發現,一些職工和單位對供暖的公益服務性質缺乏足夠認識,將供暖服務等同於一般商業性服務,片面強調自願、有償原則,從而產生一些不切實際的想法或要求。如以沒有簽訂供暖合同或房屋無人居住為由拒絕支付供暖費,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為由要求供暖企業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氣,現有政策下,這在沒有分户供暖條件的小區是很難實現的。
對供暖單位的建議
首先,要求積極做好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打消採暖户的誤解和牴觸情緒,努力營造正常和諧的供熱採暖關係;同時,要以《供熱採暖合同》示範文本為基礎,通過主動協商方式與採暖居民直接簽訂供暖合同。
其次,要提高服務質量,保證用户室温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同時,做好供暖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工作,及時回覆和處理用户反映的問題。
第三,要建立用户採暖温度抽測制度,測温記錄應當有用户或其他證明人簽字,並保留測温記錄以備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事實,否則很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對採暖户的建議
一是轉變觀念,主動配合供暖單位實現供暖任務。採暖户應儘快適應採暖費收取方式的變化,自覺履行繳費義務。
二是提高法律意識,及時與供暖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採暖户應當與供暖單位就室温標準、繳費標準、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明確約定,特別是缺乏規範明確指引的經營性用房供暖,雙方當事人更應作出明確具體約定,以減少糾紛的產生。
三是加強證據意識,學會如何舉證。採暖户發現室温不達標時應及時向供暖單位及當地供暖管理部門反映情況,並獲取有效證據,千萬不要採用消極拖欠供暖費的辦法進行對抗。用户對温度是否達標有爭議的,可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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