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大連4起火災事故被處分人員名單公佈
作者:聂鲁彬
中新網11月25日電 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國務院安委辦25日通報中石油大連4起火災事故,認定均為責任事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64名事故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4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0年7月16日,位於遼寧省大連市保税區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大火併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導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設備燒損,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1名作業人員輕傷、1名失蹤;在滅火過程中,1名消防戰士犧牲、1名受重傷。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為22330.19萬元。
經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上海祥誠公司使用天津輝盛達公司生產的含有強氧化劑過氧化氫的“脱硫化氫劑”,違規在原油庫輸油管道上進行加註“脱硫化氫劑”作業,並在油輪停止卸油的情況下繼續加註,造成“脱硫化氫劑”在輸油管道內局部富集,發生強氧化反應,導致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火災和原油泄漏。
通報稱,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是:上海祥誠公司違規承攬加劑業務;天津輝盛達公司違法生產“脱硫化氫劑”,並隱瞞其危險特性;中國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認真執行承包商施工作業安全審核制度;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安全審核就簽訂原油硫化氫脱除處理服務協議;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屬石油儲運公司未提出硫化氫脱除作業存在安全隱患的意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對下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大連市安全監管局對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管檢查不到位。
其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大連地區的企業又相繼發生了3起火災事故,即2010年發生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10·24”火災事故、2011年發生的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7·16”火災事故和“8·29”爆炸火災事故。
近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對該4起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認定這4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其中,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事故(以下簡稱“7·16”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
國務院批覆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對“7·16”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將14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29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責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審核同意遼寧省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對2010年發生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10·24”火災事故和大連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對2011年發生的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7·16”火災事故、“8·29”爆炸火災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給予35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