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敲海洋環保警鐘 專家稱罰應不封頂
作者:方芳
對話人:
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周塞軍
法制日報記者 林燕
對話動機:
這個夏天以來,渤海溢油事故刺痛了每個中國人的神經。在社會大眾和媒體的監督下,康菲公司從宣佈“徹底封堵溢油源”,到“我們就是騙你們的”,再到媒體披露“至今溢油點仍不時有油花冒出”,康菲似乎在挑戰着中國人的耐受度。
11月11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公佈了事故原因調查結論,認定溢油事故系一起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責任事故。11月17日,山東煙台30名受損養殖户提出集體訴訟,將康菲、中海油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000多萬,但能否立案至今仍是個未知數。
5個多月過去了,這一國內有史以來最大的海上油田溢油事件至今仍未解決。人們不禁要追問,究竟是什麼原因讓事故的處理一拖再拖,讓受害者的維權舉步維艱?是法律不嚴,還是令不行、禁不止?
帶着這些疑問,法制網與全國律協合辦的“影響力中國律師系列訪談” 專訪了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周塞軍律師,分析渤海溢油事故相關法律問題。
訴訟仍在準備階段
中海油或擔連帶責任
記者:大家都比較關心,渤海溢油事件發生了這麼久,不少漁民就自己的損失起訴了,國家海洋局也招聘了律師團,為什麼至今訴訟還未進入實質階段?
周塞軍:這個案子是我們國家首個海洋污染重大案件,還有很多政策導向和訴訟規定尚不明確。漁民就損失提起訴訟是合法維權,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需要提交相應的損失數量和致損的證據,這對於廣大漁民來説是個很困難的問題,而法院審查立案也是比較嚴格的,因此能否立案要看是否具備條件。此外,國家海洋局委託北海分局已完成了律師團的招聘,現在律師團在做相關的證據收集工作和海洋污染生態損害訴訟中最重要的環節,也就是損害鑑定。總體來説,目前訴訟應該還在緊鑼密鼓的準備階段。
記者:若進入了訴訟階段,首要解決的就是誰是適格的被告。事發以來,中海油的責任認定問題一直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康菲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獨立承擔責任;也有觀點認為,中海油也要承擔連帶責任。中海油是否能作為被告?
周塞軍:要分析責任首先要明確中海油在渤海灣石油開發中的地位和角色。根據國務院《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我國對外合作開發海洋石油資源的業務由中海油全面負責,中海油依法取得合作海區內的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的專營權。康菲中國和中海油之間訂立了石油開採合同負責石油的開採。康菲中國作為獨立的法人,在開採石油時應遵守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海洋的生態,防止開採過程中漏油污染海洋,現在出現了問題本應獨立承擔責任。但康菲開採的權利是和中海油通過合同建立的,如果康菲公司不能承擔責任,那麼中海油作為權利的受益者,在享有專營權的同時也負有保護這片海洋的義務,事故發生中海油也有一定的監管失職。從這個角度來講,中海油要承擔連帶責任,是適格的被告。
漁民索賠舉證評損難
賠償不以排污超標為前提
記者:環境污染訴訟歸責原則是什麼?舉證責任如何分擔,與一般的訴訟有何不同?
周塞軍:環境污染案件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有污染行為,造成了污染後果就要承擔責任,不管主觀故意與否。這是國際慣例,我國也是這樣。
一般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環境污染案件則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方來負舉證責任,舉證不利則要承擔敗訴的後果;從舉證責任的分攤上,加重了加害方的責任,但原告也有一定的證明責任。
記者:漁民這個羣體相對於強大的跨國公司康菲來説是一個弱勢羣體,取證維權存在一定的困難。具體來説,漁民要承擔什麼證明責任?
周塞軍:漁民只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受污染的事實、大量的水產品死亡等受損害的事實,以及受到了多少損失;此外,指出他們懷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證明這個損失是致害人引起的,損害與溢油污染相關即可。
儘管舉證責任倒置,漁民起訴只需要表面的證據和表面的因果關係,但實際上對他們來説,證明的難度也還是比較大的。因為環境污染的技術性很強,比如需要進行技術鑑定,需要損失評估,而漁民作為弱勢羣體,科技和法律知識方面都相對不足,在取證和損害鑑定評估方面都會有不少困難,這需要律師和社會組織的支持。
記者:作為加害方的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要承擔什麼舉證責任?排污是否超標是否是加害方承擔損害賠償所要考慮的因素?
周塞軍:加害方就要證明自己沒有加害,即證明不是19-3油田污染導致了海產品的死亡和漁民的損失。
加害方賠償並不以污染物是否排放超標為前提,因為在環境污染民事賠償責任方面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並不以存在過錯為前提,也就是説即使致害者沒有過錯,排污在範圍內,只要造成了損害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況且,這次事件是漏油導致污染,而不是正常的排污。前不久的事故調查結果也已認定了是康菲操作失誤造成的事故,康菲是存在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