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北首富二審叫屈:行賄為何判得比受賄還重
作者:张淳
據《南方都市報》《羊城晚報》報道 25日,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廣東省高院派員在河源中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稱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懇求改判。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現場 朱思宜當庭求改判
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審宣判,韶關宜達公司因行賄1693萬元,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800萬元;朱思宜個人行賄220萬元,犯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
25日9時許,朱思宜戴着口罩走進法庭。“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兩罪並罰判刑16年過重。“很多人舉報了好多年都沒有結果,我提供線索後,曾德新的案子被查處。”朱思宜當庭請求法院改判。
不行賄就被刁難
原審判決認定,2002年至2007年,閻蜀南任韶鋼集團第一物資公司副經理期間,宜達公司累計向韶鋼集團供煤209萬餘噸,通過朱思宜及楊仲生送給閻蜀南共1400萬元。對此,朱思宜説,他親自送給閻蜀南的只有100萬元。
朱思宜解釋,宜達公司供應的煤質量好、價格低,但閻蜀南總是挑刺刁難,“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