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性侵害案引爭議 網友籲取消嫖宿幼女罪
作者:张淳
近日,一則《聽説略陽縣郭鎮出了幾個××》的網貼在各大論壇瘋狂傳播,該網帖稱“當地一名村長和三名鎮政府幹部輪姦了一名14歲的女學生”。前日,陝西省略陽縣縣委宣傳部發布通告稱,所謂“村鎮幹部涉嫌輪姦少女”實為“涉嫌嫖宿幼女”。該通告引發了普遍質疑,許多網友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多名涉事人被刑拘
略陽縣委宣傳部的通告稱,這起事件實為幾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的案件。
經查,程某(系略陽縣城關鎮農民)等3人(其餘2人為未滿16週歲學生)介紹幼女賣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12歲幼女的情況屬實。2011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間,犯罪嫌疑人魏某(系略陽縣郭鎮西溝村原村黨支部書記)、趙某(系郭鎮幹部)、蔣某(系郭鎮幹部)、孫某(系城關鎮農民)、林某(系十天高速某施工隊負責人)、趙某(系城關鎮農民)在縣城某賓館、酒店先後對一名12歲幼女嫖宿。
10月28日,該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並陸續對涉嫌介紹賣淫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如右圖,CFP供圖)。縣公安局稱:未滿16週歲的2名學生將另案處理。
政協委員曾建議取消該罪
警方將該事件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引發了許多網友的不滿。
昨日,新華網刊發了一篇《驚聞村鎮幹部輪姦少女暫定“嫖宿幼女罪”》的評論文章,作者魯國平認為,“警方強調本身限制行為能力或沒有行為能力的幼女的自願賣淫行為,變相為那些幹部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減輕罪責,那是不對的,也是有違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
知名媒體評論人湯嘉琛更是撰文稱,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上講,“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種荒唐的罪名。從法理層面來講,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實質上是一種從屬關係,不應並列。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講,“嫖宿幼女罪”讓很多幼女由受害人變成了“妓女”,這無疑是一種雙重傷害。
早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婦聯界委員就曾聯名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陳羽、洪天慧、伊麗蘇婭等政協委員都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對嫖宿幼女的行為按照強姦罪從重處罰”。
律師認為該罪量刑偏輕
昨日下午,著名律師斯偉江解釋了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的區別,他認為案件是否定性為“嫖宿幼女罪”要視情節而定。如果涉案幼女收錢,可定性為嫖宿;如果沒有金錢交易,雙方又不是戀人,可定性為強姦。強姦罪可判刑10年以上,最高死刑;而嫖宿幼女罪量刑是5年至15年。
關於“嫖宿幼女罪”的爭議,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偉認為,目前説該案定性為“嫖宿幼女罪”為時尚早。
而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規定存在矛盾。強姦罪中,無論幼女是否自願,無論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不滿14週歲,是否採取暴力或強迫行為,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則按強姦罪從重處罰,若具有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者姦淫幼女多人等情節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而嫖宿幼女罪,不但是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而且明知其不滿14週歲,其實這種情況更加惡劣,而且量刑上最高只能處15年有期徒刑,客觀上對幼女保護不利。 南方日報記者 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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