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5千噸含鉻污泥被傾入飲水源案開審
作者:张淳
11月30日下午,平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訴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誼公司”)等5被告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這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
檢察機關訴稱,201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海寧蒙努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蒙努集團等四被告”)在製革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含鉻污泥,委託給被告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含鉻製革污泥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編號為HW21含鉻的具有毒性(T)的危險廢物,在無充分證據證明此類危險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但蒙努集團等四被告不僅未依法申報,並且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述固體廢物不具有毒性的情況下,提供給了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綠誼公司接受委託之後,僅將含鉻污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總量達5000餘噸。而該區域屬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2010年11月,平湖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羣眾舉報後對此予以立案調查,並於2011年4月8日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平環罰字[20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告綠誼公司的傾倒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要求被告綠誼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並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目前,經專業機構檢測顯示,原傾倒污泥的場地土壤中含鉻量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但平湖市相關政府部門為防止污染的擴大和處置過程中次生污染的產生,付出了鉅額經費和人力、物力,其中由五被告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54.1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以上五被告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上述五企業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當天的法庭上,被告綠誼公司、蒙努集團代理人出庭應訴,另外3名被告無正當理由缺席。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則成為法庭爭議的一個焦點。
被告認為,法律並未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的原告訴訟主體地位,故原告的主體並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