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選舉業委會規則草案被指硬傷多
作者:朱稳坦
廣州選舉業委會規則草案被指“硬傷”多
市民稱草案將業主自治權統歸街道辦居委會有違物權法
本報記者鄧新建
旨在通過規範成立業主大會及選舉業主委員會而提高小區物業自治水平的《廣州市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程序指導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規則》)自半個月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引發熱議持續至今。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對這一《指導規則》,廣大市民在肯定其積極意義的同時,也對其中的部分條款提出質疑,尤其抨擊《指導規則》將物權法規定由業主自主決定的事務統歸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實施管理,認為這“既違揹物權法立法宗旨,也使街道辦、居委會陷於極為被動的地位”。
質疑行政插手太多
《指導規則》規定,在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過程中,“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業主代表存在不符合籌備組業主代表條件情形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街道辦事處可以委託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業主代表。居民委員會也應派出1名代表參加籌備組工作”;“街道辦應當會同房管分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人數由街道辦確定;籌備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確定。”
對於《指導規則》賦予街道辦事處等行政機構上述權力,廣東省華南和諧社區發展中心日前向廣州市房管局遞交了建議書。該中心理事長周活寧表示,《指導規則》公佈後,該中心接到大量業主居民來電,主要是反對《指導規則》將物權法規定由業主自主決定的事務統歸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實施管理。
另外,目前已經正式向廣東省民政廳提出申請並有望不久後就能成立的社會團體“廣東省業主委員會協會”的籌委會,在廣泛徵詢了業主、專家學者、政府官員等多方意見後,也向廣州市房管局提出建議:業委會的籌備程序應簡單有效,排除非法干擾。如果按照《指導規則》設置籌備組,只會使業委會的成立難變為籌備組的成立難。他們認為不應由街道辦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之規定也無法律依據。建議籌備組組長應由推選人數較多業主擔任。街道辦積極推動籌備工作並非一定要擔任籌備組組長。
同時他們還提出,依據物權法規定,只有非本小區業主的才可被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由街道辦取消業主代表資格無法律依據,容易造成新的矛盾。
居委會代行職責不可行
《指導規則》提出,“在首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對此,有市民指出這些條款沒有法律依據。居委會與業委會的工作性質、方式、範圍有很大的區別,都是自治組織,就目前眾所周知的居委會的實際情況而言,由其代替業委會工作有可能使問題更為複雜化。
廣州市民、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林先生説:“大家都很清楚業委會做哪些工作,居委會做哪些工作,都很清晰。讓居委會去做業委會的工作,他們很難把握的好。”
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也認為此舉不妥。“我們居委會不可能代替業委會。因為很多業主的立場,與居委會的立場和角度是不同的。在運作上、各方關係上、法規要求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讓居委會代替業委會,之前從沒聽説過,也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業委會的工作讓居委會去做是很難得到認同的。”廣州市逸景翠園居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曾參與過業委會和居委會工作的朗晴居小區業主鄺先生説:“某些小區沒有業委會,出現什麼問題都找居委會。居委會地位尷尬,並不願意代表業主去爭取利益,而且主要負責人都不是該社區的居民。本來是業主的事情,卻都推到居委身上。居委會只有五六個人,平時要負責政府交辦的工作根本忙不過來。”
有權無責缺乏問責機制
更讓市民不滿的是,《指導規則》賦予街道辦、居委會在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過程中的行政權力,卻沒有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有人問:“如果他們沒有做好怎麼辦?”
“《指導規則》更加強調了行政機構在業主委員會運作階段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但是對於房管局、街道辦等不履行協助指導的責任,如何進行問責卻沒有明確規定。”市民黎女士提出看法。
“這個《指導規則》給了行政機構一大堆權力,但是應該負什麼責任一條沒有。”廣州市政協委員、越秀區人大代表吳明高指出,街道辦、居委會參與小區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成立選舉,如果沒有成效反而把籌備組搞得亂七八糟不算,拍拍屁股走人是不行的。“問責制度一定要加強。”
海珠區名粵大廈業委會張宜虹認為,“《指導規則》給予了行政部門這些權力,但是有一個部門不配合,不作為、亂作為,就會把整個業主的權益摧毀掉。很明顯,這個《指導規則》還有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否則無法操作。”
本報廣州12月6日電
責任編輯:朱穩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