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指被問責官員幾乎100%復出 免職如同帶薪休假
作者:李禾
目前關於官員問責復出的規則尚無法律規定,正當復出與不正當復出魚龍混雜,公眾難分青紅皂白,導致了問責制度出現信用危機
法治週末記者 陳霄
拆遷問責第一案,在一年之後,給了當時為輿論的勝利、正義的伸張以熱烈掌聲的民眾一記意外的耳光———兩“建國”復出了。
去年10月被宣佈免職的江西省宜黃縣縣委書記邱建國和宜黃縣原縣長蘇建國,被證實最近分別出任撫州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和撫州市公路局局長。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官員復出的條件和程序,導致現實中官員復出受到社會的廣泛質疑,呼籲完善相關程序的聲音由來已久。經過多年探討和爭論,許多意見也基本達成一致,只待立法予以吸納。
問責制度出現信用危機
許多被問責官員的復出,都曾引起民意譁然。
例如宜黃拆遷事件中的兩名官員,又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後復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再如甕安事件中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在悄悄復出之後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還有黑磚窯事件中被處分的山西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進京抓記者被撤職的遼寧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
官員被高調問責,隨後又被不經意地發現低調復出,幾乎成了現實操作手法的鐵律,沿着出事→問責→冷卻一段時間→悄然復出→被發現→輿論譁然→解釋復出符合規定→不了了之(個別新的任命被撤銷)的不算完美但有驚無險的軌跡一路狂奔。
民眾對蟄伏一年即復出的官員雖然頗多微辭,無奈被一句“復出符合相關規定”回應給噎得無話可説,因為這些紛繁複雜的種種規定,沒有幾個人能摸得着頭腦。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巋做過一個統計,目前關於官員問責復出的規則,尚無法律法規,散見於若干規範性文件中,包括2004年《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2008年《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2009年中辦和國辦聯合發佈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10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
通過對上述文件中零散的問責復出規則進行梳理,沈巋發現,問責官員復出問題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統的應對,既有規則不僅短缺,相互之間還存在衝突,而且,這些規則絲毫沒有體現對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尊重。
“沒有完整規範,正當復出與不正當復出魚龍混雜,公眾既然難分青紅皂白,也就容易觸發一律質疑的懷疑,這是問責制信用危機的根源所在。”沈巋對《法治週末》記者説。
對官員復出規定的模糊與籠統,一直以來也屢受詬病。
例如被引述得最多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除了官員復出的時限要求是一個硬性規定之外,其他條件都非常模糊。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直指,上述規定未就“説明覆出理由”有任何精細規定,而“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給人留下較大的想象空間。
他表示:“籠統模糊的規定,是出於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還是立法技術的失當,我們不得而知。但這種規定的不足顯而易見。”
首當其衝的一個問題,也極具爭議,即官員問責後的復出,到底是一種原則還是一種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