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檢察官揭秘高校教授科研經費腐敗生態鏈
作者:贺超
“如不盡快採取措施,掌握大筆科研經費的教授羣體可能淪為新的腐敗高發人羣。”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一位檢察官日前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發出警示。
本報近日推出“窮教授VS富教授”系列報道與討論後,得到了讀者的積極響應,不少讀者提出,問題不在於教授的窮富,而是窮富的原因,富教授致富路徑值得深究。
就此,中國青年報記者專門採訪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海淀區以高校集中而聞名。一些檢察官告訴記者,高校科研經費腐敗已經成為新問題:教授們在科研經費支配上不乏混亂現象,一些課題經費直接變成了個人收入,而圍繞科研經費甚至形成了一條隱秘的腐敗生態鏈,在這一鏈條上,有教授、有財務會計、有科研儀器採購人員……
辦案檢察官指出,近年來,隨着國家對科研投入的加大,科研經費監管亟待加強,頻頻發生在高校的職務犯罪案件,給科研人才和資金管理敲響了警鐘。
“跑冒滴漏,觸目驚心”
長達九年時間,學院會計貪污97萬餘元,其中絕大部分是科研經費,涉案達106筆之多
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張小兵對於3年前偵辦的一起小會計“乾坤大挪移”的故事記憶猶新。
趙靜(化名)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財務部派駐化學學院的會計,所在學院老教授較多,課題資源豐富。由於常年接觸,大家對趙靜比較信任,只要賬户內還有錢不影響自己的科研進度,教授們往往不太關注賬户金額的變化,一筆錢有時從一個課題賬户轉移到另一個賬户報銷,也常委託趙靜調整辦理。
這給趙靜帶來了可乘之機。最開始,趙靜在教授們的發票中加進一點個人的費用,逐漸發展到別人報銷1萬元,趙靜放進去自己找來的票據數千元,頭兩年趙靜還有所顧忌,每年貪污大約在一兩萬元。第三年開始,騙取次數不斷增多,每年貪污數均在10萬元以上,最高一年將近20萬元。
最為瘋狂的是,有的教授出國了,名下還有課題經費沒用完的,竟然變成了她自己的小金庫,為了方便報銷,她甚至還偽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簽名。
趙靜案發後,法院審理查明,在長達9年時間裏,趙靜貪污了97萬餘元,其中絕大部分是科研經費,涉案達106筆之多。
趙靜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處心積慮所貪污款項也被悉數發還原單位,落得竹籃打水一場空。
張小兵説,從這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出,“高校科研經費的跑冒滴漏,手法多樣,觸目驚心。”
在涉及科研經費腐敗案件的調查中,檢察官們發現,部分經費並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專款專用,許多費用支出與課題無關,財務報銷過程中,先報銷後簽字、假冒他人簽名、代替他人簽名的現象不在少數,而利用發票衝賬也時有發生。
此外,還有一種更為荒謬的現象:由於當前以一些知名教授名義申報課題更容易,同事或學生在申報課題時往往“拉大旗作虎皮”,可能實際工作這位教授完全沒有參與,直到經費使用出了問題找到他們時,這些教授才恍然想起自己曾經在課題申請表上籤過名。
據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李思瑤介紹,2006年至今,該院共立案偵查科研經費領域職務犯罪案件16件16人,其中,貪污、挪用類犯罪較為集中,都是利用科研經費監管漏洞大肆作案。“其中發生在高校裏的案件佔了相當比例”。
“有制度無執行恰似紙上談兵”
高校唯項目論讓監管層層失守,由此產生一條腐敗生態鏈
北京市一所二本院校的張志剛教授(化名)曾負責一家部級單位的課題項目“外宣資料翻譯研究”,這一課題為縱向科研項目,但在高校,相較而言,橫向課題提取勞務費更加便利,張志剛隱瞞了這家部級單位的證明,先以橫向課題向學校科技處申請立項。
不久,學校出台規定,對於縱向課題獎勵補貼力度加大,優勢超過橫向課題,張志剛隨後又找到學校改以縱向課題立項。
然而在提取經費時,他卻找來一份有20餘人的在校學生名單,依舊按照橫向課題管理規定,以在校學生名義先後8次虛報冒領勞務費共計8萬餘元。
在接到舉報調查後,檢察院以其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
辦案檢察官鐘鳴説,這起任由教授“翻雲覆雨”的案例暴露出一個高校裏的共性問題:有關部門從鼓勵科研人員爭取科研項目的目的出發,片面認為監管過嚴不利於發揮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科研工作開展,從而不願意認真監督。
在處理了一系列高校科研經費腐敗案件後,鐘鳴和同事們有一種共同的感受:表面看來,大學的財務制度體系比較規範、健全,但在執行過程中,尤其是監督落實環節流於形式,難以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
如在趙靜案中,其偽造的印章與真實印章區別很明顯,一眼便能看出差別,但在長達9年的時間,從學院到學校,涉及學院行政、科研處、財務處、審計處等多個監管部門,無一發現問題,直到有人向檢察機關舉報。
與此同時,科研經費管理部門,往往只關注審批下撥和課題驗收,對於經費的使用環節完全沒有監管,辦案人員找上門才會警覺;一些案件中還出現,課題早已結題,教授已經出國甚至去世了,課題賬户上還有餘額的稀奇事。
“吃經費”由此成為新的腐敗,而且帶來連鎖反應——圍繞科研經費甚至形成了一條隱秘的腐敗生態鏈,在這一鏈條上,有教授、有財務會計、有科研儀器採購人員……
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在調查趙靜案時,就意外牽出更多隱秘犯罪。
趙靜所在學院,兩名實驗室工作人員利用管理儀器開發經費的職務之便,借學院組織到外地高校考察之機,個人前往周邊省份旅遊,回京以外出考察、對外交流名義公款報銷個人旅遊費用共計5萬餘元,最終以貪污罪被判。
在這起案件中,學校規定,經費報銷需要部門負責人、學院主管財務的院領導逐一審核並在報銷單據上籤章才能報銷,兩名實驗室工作人員多次在報銷單據上偷蓋實驗室一位負責人的印章,輕鬆繞過本部門審核,隨後這個不符合程序的“公差”一步步繞過多重監管。
儀器設備採購也是一大黑洞。
在一所師範院校,一名實驗設備採購員在為本單位採購聚焦顯微鏡、分析儀等儀器過程中,收受儀器設備廠商給予的好處費近萬美元。檢方在辦案中發現,合同書中的內容被隨意“篡改”,“設備培訓費”打進了採購員個人賬户而無人監管。最終該採購員以受賄罪被判刑6年。
“再好的制度歸根結底只有落實到位並嚴格執行才能發揮作用,否則就只能是‘紙上談兵’。”張小兵在給這所著名學校的檢察建議書中如是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