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價過路費案主犯重審刑期大幅減少
作者:贺超
今天(15日)上午8時45分左右,河南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法院大門兩旁都拉上了警戒線,十多名警察維持秩序,6名警察持槍站崗,近百名好奇的市民緊挨着警戒線,伸長脖子向內張望。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的河南“天價過路費”案在這裏開庭。
庭審中,兩被告涉案金額由原審時的368萬元大幅減少至49萬元。法院當庭對案件作出宣判,兩被告分別被判處七年及兩年半的有期徒刑,比起原審被告被判無期徒刑,刑期大幅減少。
回顧:首例因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的案件
2011年1月11日,《大河報》一則名為《偷逃過路費8個月 換來無期徒刑》的新聞引發社會強烈關注。據報道,河南禹州農民時建鋒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的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併購買兩副假軍用車牌照,懸掛到自己購買的兩輛自卸貨車上,僱傭他人駕駛車輛,通行鄭石高速公路運送沙石。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累計騙免通行費368萬多元。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時建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
因為偷逃過路費而被判無期徒刑,在全國範圍內還沒有先例。更重要的是,時建鋒稱其8個月僅收入20多萬元,與法院認定其偷逃過路費金額368萬元存在巨大反差,立即引發眾多媒體的後續報道和關注,社會各界也紛紛對過路費的收費標準、計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問題,提出了強烈質疑。同時,一些媒體的記者深入時建鋒家鄉採訪時發現,此案中那個能買兩輛貨車、並託關係搞到軍牌的“大能人”時建鋒,在鄉親們眼中卻是個全村有名的老實人,甚至“腦子稍微有點遲鈍”。
這樣一個老實巴交、能力不濟的農民,怎麼突然性情大變,能夠做出如此驚天動地的大案?正在眾人對此難以理解的時候,從未正式接受過媒體採訪的時建鋒,1月13日接受了中央電視台《今日説法》欄目記者的採訪。面對鏡頭,時建鋒突然説出一個驚人的秘密:“這事兒都是我弟做的,不是我,全過程都是他,他買車的時間我都不在家。就因為是親兄弟,他在外面好跑事兒,所以我替他頂住,他再想辦法把我撈出去。”
2011年1月14日時建鋒的弟弟時軍鋒投案自首,1月16日,平頂山中院對天價逃費案啓動再審程序,該案主審法官被撤職;17日,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此案撤回起訴,交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7月初,該案由平頂山市魯山縣公安局偵結,移交至魯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9月,案件被魯山檢察院起訴至魯山法院。
涉案過路費由368萬降至49萬多,非法盈利應為110萬元左右
上午9時,庭審在魯山縣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展開。時軍鋒、時建鋒的大哥時銀鋒眼圈透紅,坐在法庭的右後方。聽説弟弟的案子要開庭,他專程從打工的鄭州市趕到魯山。
在起訴書中,被告人時軍鋒、時建鋒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數額,由原審時的368萬元,變更為現在的492374.95元。
原審368萬元如何計算?此前,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的解釋稱,由於大幅超載的車輛對高速公路具有極大的破壞力,對超載的收費包括對道路過度使用的補償。被告人在假牌照掩飾下有恃無恐,嚴重超載又高頻率通行,因此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車輛的收費標準是,超出30%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收費,超過30%以上部分,暫按基本費率3倍線性遞增至5倍收費,超過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5倍計算通行費。據該公司的統計顯示,時軍鋒、時建鋒兩人涉案的車輛在長葛西收費站通行為1172次,在下湯收費站通行1179次,車輛載重逃費時均屬嚴重超載狀態,被告人偷逃費用因此被計算為368萬元。
巨大的涉案金額直接影響了案件原審時的量刑定罪——在此前的審理之中,被告人時建鋒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
此次涉案過路費為何能夠大幅“縮水”?公訴人員對此解釋稱,公安機關委託有關審計單位審計結果顯示,根據高速方面按照計重收費辦法計算,被告人時軍鋒利用假軍車在鄭堯高速通行2363次,逃繳過路費361萬餘元。但在這361萬餘元中,包含了超載計重加收通行費311萬餘元。但是,被告人騙免通行費在主觀上騙免的是“通行費”而非“懲罰費”,將懲罰費用計算在內不符合主客觀一致原則。
本案行為人採取假冒軍車的欺騙手段,其主觀上是為了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而獲得財產性利益,因違章超載而加收的通行費數額,其主觀上是不明知的。並且,因超載而加收的通行費並非受害人因被詐騙而直接損失的財產,不應被計算為犯罪數額。在此案中,受害方被騙免的收益為應徵收而未徵收的實際通行費,計人民幣492374.95元。
另外,庭審內容顯示,時軍鋒、時建鋒使用假軍牌拉沙盈利達110餘萬元,並非他們此前聲稱的只有20萬元。
公訴人員表示,根據時軍鋒的供述和有關證人證言,時軍鋒拉沙每車的成本平均為1130元左右(包括買沙、加油、吃飯、獎金等),每車沙賣價平均為2400多元,每車沙的利潤為1270元左右。每個月兩輛車平均跑150趟左右,8個月就是拉回1200車沙左右,利潤為150萬元左右。扣除油錢、修車費用、工人工資等費用,算出盈利數額在110萬元左右。
當庭宣判:兄弟二人分別獲刑七年及兩年六個月
今天中午,庭審結束後,法院對此案當庭作出宣判。
魯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時軍鋒經營河沙生意,為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先後找到某單位幹部李金良、張新田(均另案處理),並通過李金良取得了偽造的車輛號牌、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士兵證及作廢的派車單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軍鋒使用上述假牌證及兩輛“斯太爾”牌貨車,經由鄭堯高速部分路段運送河沙。運行過程中,車輛多次被查扣,由李金良、張新田出面協調,使得兩輛貨車順利通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懸掛“WJ19-30055”、“WJ19-30056”號牌的兩輛貨車在鄭堯高速公路通行共計2363次,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按核准裝載量計算)計人民幣492374.95元。
被告人時建鋒在明知拉沙車輛所用車輛號牌、證件等均系偽造的情況下,從2008年10月底開始全面參與沙場經營活動。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間,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按核准裝載量計算)計人民幣117660.63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時軍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判處時軍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5萬元。
被告人時建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時留申、王明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隱匿罪證,其行為均已構成偽證罪。
被告人時留申、王明偉均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且其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被告人時留申、王明偉宣告緩刑。據此,以偽證罪判處時留申、王明偉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本報河南平頂山12月15日電
責任編輯: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