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茂名原副市長獲刑19年 800萬財產被沒收
作者:聂鲁彬

茂名原常務副市長受賄千餘萬元昨一審判決。
“錢是殺人不見血的刀,是魔鬼”。在茂名政壇摸爬滾打35年,從大隊書記一路升遷到常務副市長的楊光亮,最終卻經不起財物的誘惑,年過半百深陷囹圄。
昨日上午,廣州中院對茂名市原副市長楊光亮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楊光亮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800萬元。宣判後,楊光亮當庭表示“考慮是否要上訴”。
文/圖 記者劉曉星、章程 通訊員穗法宣
鉅貪副市長
家財5000萬
辦案機關在查處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產摺合人民幣4998.362327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楊光亮的合法收入人民幣432.809081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外,剩餘摺合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楊光亮無法説明具體來源。
從政35年,楊光亮的頭銜可謂多如牛毛,副書記、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而至2011年12月16日,他又有了新身份——貪官。據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茂名市電白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財物共摺合1048.5658萬元人民幣、200萬港元。判決書顯示,楊光亮的受賄犯罪事實多達19宗,收受不少企業負責人,及茂名各市、縣、區多個部門負責人的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