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河池中院判特大拐賣兒童案處主犯死刑
作者:聂鲁彬
作者:藍邦原
12月21日下午, 河池中院宣判一起廣西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藍樹山、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陳建東等5被告人特大拐賣兒童案,依法判決被告人藍樹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郭傳貼犯拐賣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塗文仕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15000元;被告人郭雙進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陳建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00元;追繳五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幣635100元,上繳國庫。
自2005年以來,廣西河池市、百色市、崇左市等地陸續發生小男孩被拐賣案件,引起了廣西公安廳高度重視。根據羣眾舉報,南丹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福建省永春縣橫口鄉福中村7組林金芬家將被拐賣兒童羅志達解救,並根據林金芬提供的字條和鳳山縣羅潤被拐賣過程相關監控錄像等材料,發現廣西賓陽縣新橋鎮村三才村委會阮村人藍樹山有重大拐賣嫌疑。專案組幹警在廣西賓陽縣將被告人藍樹山抓獲,經審訊,被告人藍樹山供述其在廣西境內多次拐騙兒童到福建省永春縣、大田縣等到地,分別通過陳榮芳、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塗玉進等人介紹出賣給他人。2009年5月19日,成立由河池市公安局副局長仇祖和為組長,從廣西河池市、百色市、崇左市等地公安局抽調警力,成立“5.19特大系列拐賣兒童案件專案組”,對廣西境內拐賣兒童案件進行併案偵查。同年10月19日,廣西區公安廳指定南丹縣公安局管轄本案。隨後專案組幹警分別抓獲同案其餘四被告人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陳建東,全案告破。
從2001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間,被告人藍樹山、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陳建東單獨或者結夥流竄於三省區一市(廣西、雲南、福建、廣州市)、八個地級市和十八個縣市區作案24起,拐賣兒童24人到廣州市、福建省永春縣等地,形成拐賣兒童網絡,時間持續8年之久。被告人藍樹山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陳建東單獨或者合夥分別在雲南省宣威市、廣西省欽州市、貴港市、憑祥市等地拐賣兒童吉瑜洲等24人到福建省泉州市大田縣、永春縣等地,分別販賣給村民呂當、肖祖武等24人帶回家收養,共獲款635100元。
河池中院認為,被告人藍樹山、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陳建東以出賣為目的,拐騙、接送、中轉、販賣兒童,交易金額達人民幣635100元,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藍樹山、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陳建東單獨或者結夥流竄作案24起,拐賣兒童24人,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給社會造成恐慌心理,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嚴懲。其中,被告人藍樹山、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拐賣兒童3人以上,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藍樹山拐騙、談價、收款、分贓,實施販賣兒童23次23人,交易金額人民幣6101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560700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雖被告人藍樹山認罪,但被告人藍樹山單獨或者結夥拐賣兒童眾多,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不足以給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郭傳貼積極參與實施接送、聯繫買主、提供交易場所,參與販賣兒童17次17人,交易金額人民幣5074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13200元,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16次16人,交易金額人民幣4744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12200元,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居間介紹1次1人,交易金額人民幣330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1000元,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郭傳貼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對小於被告人藍樹山,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塗文仕積極參與實施聯繫買主並帶買主到交易場所,提供交易場所,參與販賣兒童6次6人,交易金額人民幣2091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4200元,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5次5人,交易金額人民幣1761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3200元,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居間介紹1次1人,交易金額人民幣330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1000元,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塗文仕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雙進積極參與實施接送、聯繫買主,參與販賣兒童4次4人,交易金額人民幣1260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5000元,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3次3人,交易金額人民幣1010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4500元,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居間介紹1次1人,交易金額人民幣250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500元,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郭雙進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建東積極參與實施聯繫買主,提供交易場所,販賣兒童2次2人,交易金額為人民幣48000元,分贓得款人民幣7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建東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藍樹山、郭傳貼、塗文仕、郭雙進、陳建東違法所得依法應當追繳,上繳國庫。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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