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組織撤銷中南海香煙商標訴求被駁回(圖)
作者:李禾

認為“中南海”作為香煙的商標有損中央國家機關形象,並容易誤導消費者,控煙組織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要求撤銷中南海香煙商標。昨天,記者獲悉,一中院駁回了原告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的訴求,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準備上訴。
商標是否誤導消費者?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提出撤銷商標的一個原因是,中南海的地名特徵,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一中院認為,自爭議商標獲得註冊以來,北京捲煙廠經過長期的市場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標誌特徵和相應的顯著性,即相關消費者在看到或者購買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時,不會將中南海的地名特徵與該商品相聯繫,更不會形成原告訴稱的“使公眾對該煙草製品產生‘受中央國家機關認可’、‘權威’和‘高品質’等錯誤印象”。
對此,黃金榮律師表示,2001年的《商標法》之所以不再允許“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誌作為商標使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將上述標誌作為商標使用非常容易誤導消費者,會讓人對帶有上述標誌的商品產生與中央國家機關相聯繫的“權威”聯想。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在“中南海”爭議商標是捲煙商標的情況下,繼續允許使用它將不僅只是誤導消費者的問題,而且還是一個有損政府形象的大問題。
有效期如何理解是關鍵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在2009年向商評委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中南海商標。今年8月,商評委做出裁決,駁回了申請。隨後,該中心將商評委和煙廠告上一中院。而縱觀此前類似的案例,也多以原告敗訴告終。
黃金榮律師認為,這源於幾方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原告一方認為註冊於1997年的中南海商標,在2007年十年有效期到期續展時,可以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但是在判決中,法院並未提及對商標十年有效期制度問題的意見。”黃金榮律師説,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將於近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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