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二審微調“秘密拘捕”條款
作者:李禾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隨後,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萬餘條意見。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聽取了各方面意見。這些意見、建議被立法機關採納後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12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也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一環,所以相關條文很受關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作修改情況彙報時表示,根據公眾對“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應作嚴格限制的建議,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修改: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規定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被逮捕人家屬。
鑑定人納入保護範圍
為完善證據制度,鼓勵證人作證,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相關機關應當採取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
這一規定得到各方的積極肯定,但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和徵求社會意見過程中,不少人提出,實踐中還存在鑑定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情況。因此,二次審議稿將鑑定人納入了本條規定的保護範圍。與此同時,為便於這條規定得到更好的落實,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在鑑定人規定方面,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刪去了對鑑定人出庭作證適用強制到庭和拘留處罰的規定。李適時解釋説,對於鑑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對此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就不再另行規定。
此外,草案一審稿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考慮到實踐中仍然有個別辦案機關和人員以威脅、引誘等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還是把“威脅”“引誘”明確列舉為好,以示對這類行為的明文禁止。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