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案二審 嫌犯逮捕後一律通知家屬
作者:聂鲁彬
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刑訴法修正案草案
警方逮捕嫌犯一律通知家屬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審議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軍人保險法草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有關條款的解釋草案等法律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等。
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增加了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證據,規定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對追究辯護人偽證罪進行程序限制等內容。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指紋採集引入出入境管理
草案: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
解讀: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作這部法律草案説明時表示,採集、存儲出境入境人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在進行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時進行比對,可以有效甄別出境入境人員身份,有助於提高口岸通關效率,對加強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國家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者遣送出境
草案:外國人有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外國人居留證件,受聘(僱)於用人單位或者從事其他獲取勞動報酬活動;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工作;外國留學生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工作等行為的,屬於非法就業。對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嫌疑的外國人可以拘留審查;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外國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內不準入境。
解讀: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作這部法律草案説明時表示,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需要提高簽證簽發質量、加強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還需要從規範外國人在華就業入手。
外國人簽證停留期限不超180天
草案: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的,憑簽證並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辦理居留證件應當留存指紋信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並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外國人應當隨身攜帶有效證件接受公安機關查驗,住宿應當進行登記,未經批准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無單位的職業病病人可獲救治
草案二審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修改背景:一些曾在非正規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一旦用人單位解體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他們的職業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為難題。目前,這部分人員主要通過地方政府救助解決其醫療和生活困難。
草案三審稿: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軍人保險法草案
退役軍人舊傷復發享工傷待遇
草案: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解讀:中央軍委委員、總後勤部部長廖錫龍説,軍人保險法立法的總體思路,一是體現軍人職業特點。針對軍人高風險的職業特點,體現軍人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的價值,對軍人服役期間傷亡的給予補償,減輕軍人後顧之憂,激勵官兵履職盡責。二是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軍人保險項目和待遇的確定,既要確保軍人能夠分享經濟社會的發展成果,也要考慮現階段我國財政的承受能力。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
變化1 嚴禁威逼利誘收集證據
草案一審稿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修改意見 實踐中存在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證據的個別情況,還是在該條中對這些情形明確列舉為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碩仁認為,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刪去了“以威脅、引誘、欺騙”這些非法取證的具體手段,顯得規定過於籠統,缺少對偵查人員濫用偵查權的針對性限定。逼供、威脅、引誘是存在的,而且有些行為還很明顯,甚至很嚴重。建議繼續保留原有的“以威脅、引誘、欺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衞東分析指出,如果威逼、利誘、欺騙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益,嚴重妨害了司法公正是應該排除的。
草案二審稿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變化2 嫌犯被捕後應通知家屬
草案一審稿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修改意見 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容易被濫用,成為偵查機關不通知家屬的藉口,因此應當慎重規定。有的部門、地方、單位建議規定一律通知家屬,刪去不通知的除外規定,或刪去有礙偵查的情形,或規定不通知家屬的,應經省級或地市級以上偵查機關批准。上海市律師協會建議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通知”。
草案二審稿 一是,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二是,規定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變化3 追究辯護人偽證罪有限制
草案一審稿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修改意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建議將“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改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辯護人”,以消除對律師的歧視色彩。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對這一規定的適用程序作出嚴格規定,防止在實踐中出現被濫用的情況。
草案二審稿 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變化4 律師見疑犯範圍進一步限定
草案一審稿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修改意見 全國律協建議刪去“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部門建議刪去“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
草案二審稿 將“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變化5 避免變相“上訴加刑”
現行刑訴法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修改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鄒萍指出,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過程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法學專家建議,立法應當對法院發回重審案件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避免變相“上訴加刑”,從而完善審判程序。
草案二審稿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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