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搞力度更大反制措施應對歐盟碳排放税
作者:张加军
12月22日,歐洲法庭給出歐盟航空碳排放税計劃上訴案終審判決,裁定歐盟徵收碳排放税合法,令提出上訴的美國航空公司遭受重大挫折。美國政府對此判決感到沮喪,重申希望國際民航組織(ICAO)處理這項議題。
歐洲聯盟排放權交易制度(ETS)規定2012年1月1日起,所有飛歐洲航線的航班都將被強徵一定數額的碳排放税。雖然此舉遭到中、美、俄、印度、巴西、南非等國的強烈反對,但歐盟並未因此鬆口。數家美國航空公司提出訴訟,盼能阻止計劃實施,但遭歐洲法院駁回,預計航空公司的成本到2020年底將增至約90億歐元。
美國航空公司的敗訴令正醖釀上訴的中國航空公司前途堪憂。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簡稱“中航協”)此前已決定協同國航、東航、南航和海南航空等4家中國主要航空公司聯合發起上訴。儘管中航協有關負責人先前已向媒體坦言“在歐盟的法律體系下,起訴其徵收碳排放交易税的計劃,勝訴的可能微乎其微”,但是他們也決心“放手一戰”。
中航協指出,該措施實際上是單方面建立的一種以節能減排名義實施的迂迴的具有金融性質的制度設計,將阻礙、抑制廣大發展中國家航空運輸業的發展。據民航局測算,單在2012年中國的航空公司便需要為此買單8億元,這可能意味着進出歐洲的機票要比以往多出 200元人民幣左右的“碳排放費”。中航協之前表示,若努力無果,強烈建議中國政府對進出中國的歐盟成員國航班採取比ETS力度更大的反制措施。
實際上,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並沒有量化的強制性減排任務,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依然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嚴重挑戰和優先考慮的問題,發達國家要擔起歷史責任做出更高的減排承諾。1992年通過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都明確規定,一些發達國家承諾率先強制減排,而發展中國家並沒有被規定排放限制。基礎四國和“77國集團加中國”明確指出,對國際航空和航運的排放問題,應在多邊機制下,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解決。
不難看出,航空碳税的爭論已然成為一場經濟發展權的爭奪戰,碳排放問題成為各國的經濟貿易、政治協商的重要談判籌碼。在金融危機的嚴冬尚未過去之際,歐美髮達國家尚且為該問題死守陣地,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更加應該為維護自身權益發出有力聲音。
先前在南非德班舉行的氣候大會上,中國代表團團長解振華多次申明,各國承擔與自己發展階段和水平相適應的責任和義務,甚至怒斥西方“只説不做”, 拒不履行已經做出的各項承諾,而中國已在力所能及範圍內作出自己的努力。中國“十二五”期間也主動設定減排約束目標:到2015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這樣的“自願減排”是在發展中國家能力範圍之內的努力,但是如果被“強制減排”就是忽略了地區差異的不公平做法。以航空減排為例,發達國家的航空業在2004~2006年時幾近飽和,而發展中國家的航空業是近幾年才開始迅速增長,目前處在高增長期,據預測,至2020年,中國民航業仍將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速,燃油消耗和碳排放量也將隨之增長。因此,一個重視地區差異的“求同存異”發展環境對中國航空業來説十分重要。
目前抵制歐盟的航空碳税是為中國航空為贏得合理公平的發展環境、爭取後發趕超機會的努力,長遠看來,節能減排水平是衡量中國航空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標準。建立合理有效的國內碳市場、提升節能減排水平,將有益於中國企業尤其是航空業等國際性產業在全球競爭中贏得優勢。
責任編輯:張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