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神聖化美國的持槍文化-寒竹
7月20日,美國科羅拉多州首府丹佛市舉行《蝙蝠俠前傳3》的首映式上發生槍擊事件,到目前為止,已造成14人死亡,50人受傷。由於美國每年都發生3萬起左右的槍殺案,這一次惡性槍殺案並沒有引起各國太多的關注。但一些習慣於政治掛帥的文人仍不放過用這樣一個悲劇事件來演繹自己的政治理念。一篇題為《美國擁槍權核心價值:不能為治安放棄自由民主》舊文又被一些媒體爭相轉載,文章強調,美國不能禁槍的根本原因在於,公民有權利反抗強權政府,這是不能為治安維穩而放棄的自由民主核心價值。
美國人的持槍傳統和憲法的第二修正案世人皆知。但此傳統形成的原因和第二修正案的具體含義卻常常被錯誤地解釋。一個非常政治化的説法是,美國持槍是為了反抗暴政,第二修正案就是要保護人們反抗暴政的權利。無論從事實還是從理論看,這種給美國持槍文化戴政治高帽子的説法都是站不住腳的。

一些人把美國社會的持槍傳統界定為自由民主核心價值顯然是在製造政治神話。
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誤讀
美國今天的持槍文化主要由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所以,把美國的持槍文化神聖化為自由民主核心價值神的人常常用憲法第二修正案來給自己的理論作註腳。至於第二憲法修正案形成的原因和具體內容,很多文章都是語焉不詳或任意解讀。
在1791年生效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作為《權利法案》的一部分,具體表述為:
“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一個自由州的安全實為必要,民眾擁有並且佩帶槍支的權利不容侵犯。”
這一修正案的提出,主要是因為1787年的聯邦憲法制定後在各州遭到反聯邦黨人的激烈反對。如何定位各州民兵與聯邦政府和常備軍的關係,如何對待各州居民長期形成的持槍傳統,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有着不同的意見,而第二修正案就是要通過憲法的形式兼顧雙方的意見。這個修正案本身並不涉及如何防止政府變成獨裁暴政,更不涉及如何來對付政府的暴政。
在北美十三州獨立之前,各州並無常備軍,所有的州政府都沒有軍隊來保障本州不受外敵入侵,也無法給民眾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各州都要求老百姓攜帶槍支以求自保。有的州,如弗吉利亞州,馬薩諸塞州和紐約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強制要求民眾擁有和攜帶武器。有的州要求外出旅行和工作的公民必須攜帶槍支;有的州規定成年男子必須擁有槍支,沒有槍支的公民還會被處以罰款。美國的民兵傳統也就大致是在這個時代形成。為了保衞各個州的安全和利益,幾乎每一個成年男子都是攜帶武器的戰士。1787年的聯邦憲法在各州通過後受到傳統邦聯主義者的反對。反對建立凌駕於各州之上的聯邦政府和常備軍是當時相當多政治人物的基本理念。所以,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個核心內容是要強調各州武裝民兵相對於聯邦政府的獨立性。
在北美十三州獨立之前,各州也未形成有效的國家公權力來維繫社會秩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北美殖民者之間的衝突,殖民者和當地印第安人的衝突大都通過武力方式自行解決,暴力衝突和私刑是那個年代的家常便飯。正是由於政府的公權力無法保障民眾的人生安全,正是由於政府的公權力無法維繫社會秩序,所以普通民眾只有靠自己手中的槍支在這種叢林社會中生存下來。這是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持槍傳統的根本原因。在1787年聯邦憲法制定時,北美各州民間社會早已形成了擁槍自保的傳統。1791年的憲法修正案的第二個核心內容就是要通過憲法的形式來保障美國人當年在叢林社會中形成的持槍傳統,而跟反抗政府的暴政沒有什麼關係。時至今日,擁槍自保仍然是主張民眾持槍的一個重要理由。在美國一些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許多民眾仍然覺得家中的槍支是安全感的一個重要保障。
所以,美國的憲法第二修正案在當時要解決的現實問題是如何界定各州相對於聯邦政府的獨立性和如何對待民眾在殖民地時期和獨立戰爭期間形成的持槍傳統。一些人把美國社會的持槍傳統界定為自由民主核心價值顯然是在製造政治神話。
從第二修正案的文字表述看,它實際上是對當時各州憲法中對民眾持槍規定的一個折衷。在聯邦憲法制定之前,北美邦聯的各州憲法都對民眾持槍有規定。一些州把持槍者界定為州內管理良好、訓練有素的民兵,如弗吉尼亞州;另一些州的憲法強調的是民眾防衞自己和州的安全而有持有槍支的權利,如賓夕法尼亞州;更多的州的憲法是兼容民兵和民眾個人持槍的權利。最後通過的第二修正案基本上是在馬薩諸塞州的條文上修改而成,兼顧了民兵與個人。從第二修正案的淵源上,各州的憲法無論是強調訓練有素的民兵擁有槍支,還是強調民眾個人擁有槍支,其主要任務都是為了保衞各州的安全。這一點,從憲法第二修正案通過後第二年的1792年《民兵法》(militiaactof1792)可以看得很清楚。這個法案要民眾參加民兵組織並用武器保衞自己:“每一個年齡在18歲到45歲之間的健壯的白人男子,都應該參加民兵組織……每個入伍公民將自備精良火槍或燧發槍一支,合格刺刀一把。”。所以,憲法第二修正案出台的前後歷史脈絡表明,這一法案絕不是授權民眾擁有武器來防止政府的暴政,而是為了讓各州居民能夠運用自己手中的槍支協助政府維護州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用今天的語言來説,當時持槍的民眾事實上成為了當時公共安全的一個主要力量,跟用武力來制約政府基本上是風馬牛不相及。

用今天的語言説,《獨立宣言》是革命黨人的政治文件,強調的是脱離英國的合法性。
憲法授權民眾用槍支推翻政府的理論困境
把美國民眾持有槍支的傳統神聖化為自由民主的核心,實際上是在用一種似是而非的理論來摧毀自由民主理論。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只能由民眾的武力才能制約,那麼這個國家就不可能是一種民主的憲政體制。因為,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特點就是一切社會問題和社會爭端都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和文明方式來解決。把美國解讀為一個由民眾手中的槍桿子起決定作用國家,是對美國製度的誤讀。在這些把美國民眾持槍文化神聖化的人看來,托克維爾對美國的觀察一定是錯的。托克維爾認為,美國的一個特徵是,所有政治問題,最終都會轉化為法律問題。既然最終都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民眾還需要用槍桿子制約政府嗎?按照這種政治神話,美國的普遍選舉、三權分立、程序民主,政治問題法律化,全都是浮雲,老百姓只有憑手中的槍桿子才能讓政府害怕。
把美國民眾持有槍支視為自由民主的核心的人常常會引用《獨立宣言》中的這兩段話為理論根據來忽悠世人: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系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至於專制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併為其未來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毫無疑問,《獨立宣言》在美國社會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跟美國憲法共同構成美國立國時兩份最根本的政治文獻。但是,人們在談到這兩份文件時,常常是強調二者作為立國文件的共同一面,而忽視了這兩份文件的重要區別。
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獨立宣言》跟《美國憲法》是兩份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是一篇宣佈擺脱英國殖民統治的政治宣言,後者是構建一個新型國家的法律框架;前者是破,是否定從屬於英國的舊政治構架;後者是立,是建造和確立新型國家的秩序;所以,雖然這兩份文件的簽署者幾乎都是同一批人,但這批在1776年簽署《獨立宣言》的革命者到1787年制定《美國憲法》時,已經發生了身份的轉化。他們從推翻舊政治統治的革命者轉化為新國家的建國者。用今天的語言説,《獨立宣言》是革命黨人的政治文件,強調的是脱離英國的合法性;《美國憲法》是建國者(聯邦黨人)的法律文件,制定的是新國家的憲政框架。
所以,《獨立宣言》作為美國向全世界宣佈脱離英國的政治文件,儘管其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仍然被後世的美國人承認和推崇,但是這種自然法精神僅僅是作為一種政治理想而傳承,而並沒有構成美國民眾現實行為的法律規範。因為,判定一個政府是否屬於專制暴政常常會因社會羣體認識的差異而難以統一。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權力,社會將會產生無數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與後來無休止的法國大革命不同,美國的建國先賢們在獲得獨立後很快就意識到了自己身份的轉化。美國獲得獨立不久,曾經在反抗英國統治的獨立戰爭中擔任過軍官的謝司和他的追隨者,認為獨立後的馬薩諸塞州政府已經演變為新的專制暴政,因此發動農民進行武裝起義,以圖推翻他們認定的新政府暴政,但謝司起義遭到了新政府嚴厲的武裝鎮壓。北美十三州的新政府在謝司起義後意識到,僅僅憑着《獨立宣言》的自然法精神是無法建立現代國家的,新的國家一定要有新的法律框架來維繫其合法性,由此催生了1787年的《美國憲法》。所以,我們縱觀整部《美國憲法》,包括後來的一系列修正案,我們無法找到任何肯定人民武裝起義權利的條款。
把美國的憲法第二修正案和《獨立宣言》看作是從憲政上賦予人民武裝起義的權利,是在解釋美國持槍傳統問題上最大的一個忽悠,而這個忽悠違背了最基本的常識而陷入了一種兩難境地。政府演變為暴政,人民就有權武裝起義來推翻這個政府,而這種武裝起義又須得到憲法的授權。既然為武裝起義,何來遵守憲法?既然遵守憲法,何須武裝起義?如果政府是合法的,是遵循了現有的憲政框架,那麼人們就沒有必要用武力來推翻政府;如果政府破壞了憲政框架而成為暴政,那麼廣大民眾就站到了現政權的對立面,無論有沒有現存的法律授權,人民都要舉行武裝起義。既然是體制外的武裝起義,就不需要援引任何的現成法律文件。既然是革命,就不管有沒有現成法律的授權。北美十三州的民眾在向英國人打響第一槍的時候,難道得到了英國國王或倫敦下院的授權嗎?沒有得到任何憲法授權的美國獨立戰爭究竟合法不合法呢?

美國的持槍文化究竟於美國社會合適不合適,需不需要改變,能不能夠改變,是社會文化和習慣問題。
政治神話和社會現實
凡事政治掛帥在中國曾經流行過幾十年。經過改革開放以後,政治至上的狂熱漸漸從中國社會退潮。但在中國的知識界和輿論界,政治第一、政治掛帥的傳統仍然根深蒂固。凡事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是一些學者和媒體觀察社會、評論社會的特點。7月20號美國丹佛的槍聲一響,一些政治掛帥的媒體不去關注死去的十幾個鮮活的生命,而是馬上抓住機會從政治的高度宣稱槍支文化事關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不容置疑。
其實,美國的持槍文化究竟於美國社會合適不合適,需不需要改變,能不能夠改變,是社會文化和習慣問題,跟民主憲政、武裝起義、反抗暴政這類政治和革命的問題沒有什麼關係。主張嚴格限制私人槍支的人並非就不堅守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而主張槍支自由開放的人也未必就相信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美國人大多數人堅守持槍文化僅僅是一種習慣,就像在度量衡上堅守英制一樣。度量衡上公制對英制的優勢是很明顯的,時至今日,連英國這個英制的發源地都放棄英制而改為公制,美國仍難以放棄英制。全世界仍在使用英制的國家只剩下利比亞、緬甸和美國。但無論公制還是英制,都僅僅是度量衡問題,無所謂進步與反動,無關於民主與專制。美國難以放棄民間持槍傳統跟難以放棄英制度量衡在道理上並沒有什麼兩樣。
把美國的持槍文化解讀為堅持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是一種政治神話,這種政治神話並沒有沒有任何現實例證的支撐。在美國立國兩百多年的歷史中,從來沒有發生過民眾用槍桿子迫使政府在政治上改弦易轍的事例。1992年,美國洛杉磯的四名白人警察暴力毆打涉及交通違規事件的黑人羅德尼•金,該行為的視頻曝光後引起全國震驚。但法院有意在以白人居民為主的地區選擇陪審團員,以致陪審團判定四名員警無罪。此一不公平審判引起了洛杉磯地區的持續數日的暴動。如果按照政治神話宣揚的政治理論,洛杉磯地區人民應該拿起武器來推翻政府。但在1992年的那場暴動中,所有的暴力行為都不是針對政府,而是對當地社區普通民眾的打砸搶。民間的槍支在這場暴動中確實發揮了作用,不過這種作用是暴徒用來搶劫和當地居民用來自衞。
由司法不公引起的社會暴動為什麼沒有把暴力對準政府而是對準無辜的民眾,道理很簡單,沒有一個美國人會相信能夠用手中的槍去挑戰政府。從現實力量對比上看,美國民間的槍支根本談不上以武力上對美國政府的公權力構成任何威脅。即使美國民間擁有兩億多支槍,在政府的武裝力量面前也是不堪一擊。在今天的美國,無論一個人或一個羣體認為自己擁有多大的正義,也無論自己擁有多少條槍,用武裝力量向美國政府挑戰,只能是以卵擊石。
在現實中,美國民間擁有槍支不僅不能限制政府的武力,反而大大地推動了政府擴張警察武裝力量和使用槍支的權限。由於美國老百姓擁有攜帶槍支的權利,美國警方不僅在執法時人人佩槍,而且常常預設涉案人可能持有槍支,隨時都做好了開槍的準備。美國警方誤判嫌疑人從身上掏槍而開槍射殺的例子多不勝數。正是由於很多美國人擁有槍支,一些拿玩具槍玩的人被警察開槍射殺了,一些在高速公路上沒有嚴格按照警察指令行動的人被警察開槍射殺了。從某種意義上説,美國民眾擁有持槍的權利不僅不能制約政府,反而使政府變得更加強大和濫用暴力,民眾在面對政府執法時變得更加危險而不是更加安全。
7月20日,發生在美國丹佛的槍殺案是一場嚴重的悲劇。但跟過去一樣,這場悲劇並不能改變美國的持槍習慣。在可以預見的未來,美國社會內部難以產生足夠的力量改變憲法第二修正案。但無論美國的持槍文化是否改變,都跟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沒有多大關係。希望中國的文人不要再用自己習慣的政治帽子扣在美國持槍文化的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