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40%以上高管薪酬應延期支付
昨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就修改《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修訂後的準則要求證券公司強化董事、監事履職的流程要求,同時完善高管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
《準則》修改稿中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明確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信息,至少應包括薪酬的管理制度、決策程序、薪酬總量、分佈情況、延期支付和非現金薪酬情況等。
另外,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年薪由董事會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決定,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三年。延期支付薪酬的發放應當遵循等分原則。
如果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證券公司應當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績效年薪。
證券公司的一位負責人表示,“西方國家在金融危機中暴露出金融機構不少的問題,特別是薪酬激勵的短期性導致風險控制失效。”借鑑國際金融危機中國際組織、境外監管機構針對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制度採取的改革措施,此次新的準則要求證券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的要求,規定董事、監事薪酬的確定程序,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與止付制度,規定證券公司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

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