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伏爾泰名言”:不敢苟同-鄭若麟
導語:伏爾泰的“我不同意你的説法,但我誓死捍衞你説話的權利!”一句話被幾代人奉為“至理名言”,但實際上這句話並不是伏爾泰説的,甚至也從來沒有過這樣的思想。作者鄭若麟就此撰寫文章,論述了伏爾泰“被名言”的來龍去脈,由此在文章發表之初引發文化界和知識圈的極大爭議,並引來諸多駁斥觀點,如社會學家鄧偉志認為“這句話哪怕是叫花子説的,我們也還是贊成這一説法”,對此,鄭若麟先生再撰文進行回應。鄭若麟先生的這兩篇論述伏爾泰名言的文章是2011年的舊文,但今天讀來依舊值得借鑑。“” “有人”發現,“我不同意你的説法,但我誓死捍衞你説話的權利”,原來不是伏爾泰説的。“有人”就是我。(《“名言”是如何煉成的》,《文匯報》5月3日)“另有人”(鄧偉志先生)則認為,“哪怕是叫花子説的,我們也還是贊成這一説法。”(《也説伏爾泰名言》8月3日文匯報“筆會”)鄙人不敢苟同。
9月8日,法國巴黎法院第17號輕罪法庭將會對一樁轟動世界的案件作出判決。被告是法國著名時裝品牌“迪奧”的首席設計師約翰·加利雅諾。今年2月24日,喝得醉醺醺的加利雅諾在他寓所附近、巴黎著名的猶太人和同性戀聚集的馬萊區一家酒吧“明珠咖啡館”,與一對猶太裔和亞裔情侶發生口角。加利雅諾罵對方長着一張“猶太人骯髒的臉”、是“亞洲雞姦犯的私生子”。這幾句話使加利雅諾被告上法庭,罪名是“散佈種族歧視言論、蓄意羞辱他人”。這一罪行最高刑罰是六個月監禁和最高22500歐元的罰款。
消息傳到國內後,卻鮮有人問:這是不是“因言獲罪”?這與《人權宣言》和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是否相悖?不是應該“我不同意你的説法,但我誓死捍衞你説話的權利”嗎?顯然,這中間存在着一個莫大的誤區。很多國人贊同這句其實並非伏爾泰説的“名言”,因為“一般中國人對此話的認同,是基於‘言論自由’這樣一種理想,即無論説什麼,都是無罪的,只要沒有行動”。由此出發來觀察加利雅諾一案,僅僅幾句粗話、髒話,且根本沒有動手,也就是“並沒有行動”,如何解釋言者居然會被告上法庭?

確實,法國大革命時頒佈的《人權宣言》和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都白紙黑字地寫着,“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但是國人甚至精英們都沒有注意(或有意“忽略”?)的,是《人權宣言》在緊隨其後還有一句極其重要的限定語:“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世界人權宣言》雖然沒有這一限定語,但在其第二十九條款第二項則明確寫道:“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加利雅諾的話語被認為違反了法國有關“煽動種族仇恨”的法律。西方國家實際上針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設定了非常明確的司法界線。法國1881年7月29日通過的《新聞自由法》,1972年7月1日通過的《普利文法》,1990年7月13日通過的《蓋索法》,2001年1月29日通過的《亞美尼亞種族滅絕法》,2001年5月21日通過的《多比拉法》,2005年2月23日通過的《反殖民法》等,以及各項保護兒童、保護個人隱私等其他法律,均構成“言論自由”的司法框架。
總的來説,對“言論自由”——包括口頭和書面——的司法限定有三類:一類涉及社會秩序。凡煽動仇恨、暴力和犯罪的言論都屬違法。第二類涉及他人權利和隱私。凡不符合事實的侮辱性用語、蔑視或斥罵,均構成誹謗罪;所有損害他人名譽的語言均構成破壞名譽罪等。第三類則是政治領域:《普利文法》和《蓋索法》規定,所有在公共場合用語言或文字煽動暴力、種族歧視、反猶等均構成種族歧視罪;否定“二戰”時猶太人遭到煤氣爐毒殺等言行均為違法。而《亞美尼亞法》和《多比拉法》則將否定1915年亞美尼亞人遭到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種族滅絕、否定殖民主義罪惡等也列為違法。因此,如果你在法國公共場合中説“從來沒有亞美尼亞人被種族滅絕”之類的話,只要被人聽到,被人告上法庭,被人抓住證據,那麼你就不可避免地將遭到法律的制裁。
“煽動暴力”是另外一個法律嚴格禁止的領域。在西方,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法國2004年修改刑法時,將“網絡”也加入其中),無論是針對個人還是政府,“煽動暴力”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甚至連有着中國人都耳熟能詳的“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美國,都有《史密斯法》,規定宣揚“以武力和暴力推翻或摧毀美國國內任何政府”為非法。英國在發生騷亂後,切斯特皇家刑事法院嚴判兩名用“臉書”宣揚暴力的青年入獄4年,可以説是最典型的一個例子。根據英國《嚴重犯罪法案》第44和第46條款,兩名青年用“臉書”號召“砸碎諾斯威奇鎮”、“在威靈頓組織暴亂”,均犯下了蓄意宣揚暴力之罪,儘管後來他們號召的事並沒有發生,但這並不妨礙英國法庭判處兩人有罪。事實上,在西方發達國家的日常生活中,如果你威脅或鼓動對他人使用暴力,哪怕是口頭的,都為法律所不允許。
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法國也存在多種法律限制着言論自由。比如你如果在電視節目中透露某位名人的性取向、説出他的汽車牌照,或公佈一張照片,上面能夠看到某名人寓所的門牌號碼,都屬於違法行為,都會因此而吃官司。此外,“言論自由”也不能損害國家安全。美國在911事件後通過的《愛國者法案》就是一個例子。
與中國不同之處是,歐洲國家的法律大多已經實施數百年。拿破崙有一句著名的話,他一生軍事上的勝仗都被滑鐵盧慘敗畫上了句號,但他留下的《拿破崙法典》,卻會永遠流傳下去。事實上《拿破崙法典》中的很多條款至今仍然是法國有效法律。因此,經年累月,再加上法國也實施案例法,即已判案例將成為下次同類案件的判罰依據,要全部瞭解法國各項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作為非法律專業的人士來説,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法國行之有效的法律和法規多達118000條。很多法律,甚至在刑法中的許多規定,實質上也在限制着人們的言論,如法國刑法第433條第五項規定“不得侮辱公務人員”。在法國,當你與警察對話時,千萬要注意自己的用語,否則很有可能被控“侮辱公務人員”罪。如有報道稱一人在爭吵中對警察説,你怎麼像維希時代的警察,結果被判“侮辱公務人員”罪。“侮辱公務人員”可能由一句話、一個動作、一個威脅等等而引起,而且往往是當事人與警務人員雙方話語的對質,而最終一般都是警方勝訴,因為在法國,警察的話被視為是宣過誓的,因此是可靠的。這類案件2007年就有31000多件。其最高刑罰是六個月監禁和7500歐元罰款。
所以在法國,特別是在公共場合,人們説話都很自律。涉及種族仇恨、暴力和誹謗等有可能帶來司法麻煩的言語,一般人都會竭力避免。久而久之,形成目前法國社會的這種“文明”氣氛。事實上一旦有人口吐不當語言,只要引起爭議,大多會吃官司。我曾將中國通行的一些暴力性話語(如“出門右拐是政府”之類的)告訴一位法國司法界供職的朋友,他的結論是,如果將法國相關法律運用到中國的話,很多人會吃官司。實際上中國也有這些法律,只是眾人絕大多數都不知,也不遵守,於是“不知者不罪”。於是“法不責眾”。但在法國,最著名的一句法律行話,就是“誰都不能被認為不瞭解法律”!也就是説,你不能説你不知道這條法規,因此你就是無罪的。所以,當你“禍從口出”時,你就自己去補習法律吧!
實際上,你可以認為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是“惡法”。我就不認同《亞美尼亞法》,因為這一歷史“事實”至今存在爭議,其是非曲直不應由法律來界定,更何況歐洲其他國家幾乎都沒有這一法律。反對法律是允許的,但只要該項法律未被廢除,你就必須遵守法律。一旦違法,法律將毫不留情地懲罰你。
現在再回到開頭的那句話,你還認為應該“誓死捍衞我説話的權利”而不管我説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