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法天:《搜索》很恐怖,方大國們很掙扎
方大國事件已經持續發酵多天了,真相卻撲朔迷離。從網傳言之鑿鑿的“毆打”,變成非洲留學生作證的“捏”,再到後來出現各種版本的事情經過;在羣情激憤中,媒體推波助瀾,把整件事幾乎要變成全民的道德審判。但作為一名法律人,我覺得應當冷靜地看到幾個被輿論所忽略的關鍵點。
當《環球時報》社論發出“方大國們必倒”的聲音時,我想説的是,無罪推定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也是保護嫌疑人的基本規則。在沒有確鑿證據之前,把“打人”的責任強加給方大國是不合適的。現場沒有視頻,只有人證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訴訟中進行認定就顯得比較困難,媒體作為局外人無法對事實進行判定。著名電影《羅生門》中,那起案件有諸多的目擊者,不是依然無法得出真相麼?現在有不少人説已經有“鐵證”,殊不知言詞證據是最靠不住的,因為證人會看錯聽錯記錯,還可能撒謊。法律的認定,需要更多的證據,和嚴密的邏輯,只有諸多證據形成鎖鏈得出唯一結論的時候,我們才可以説基本還原了事實。那麼媒體在對案件進行評論時,應該有起碼的謹慎,避免先入為主地搞輿論審判。空姐首先在網上發帖,佔據了輿論的制高點,而軍人又不可能自由地上網辯解。在只有一種聲音時,更應當耐心地等待,“讓子彈先飛一會兒”,這樣才不至會把方大國接受調查當成“停職”鬧烏龍。

方大國事件持續發酵,甚至登上了“華爾街日報”網站的頭版
在整個事情中,我們看到憤怒的情緒瀰漫,不僅是網民,還有《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官方媒體,都作義憤填膺狀。但如果事情正如非洲留學生所説只是“捏”,或許就不構成輕微傷,和《刑法》完全不沾邊,《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未必適用,只能退位到民事糾紛。即使是“打人”,也需要有傷情鑑定,達到嚴重的程度,才有可能涉及到民事責任意外的懲罰。沒有確鑿的證據,官方要處罰也投鼠忌器,而達成和解或許是不得已的結果。作為民事糾紛處理的話,調解、和解都是常態,只要雙方同意、妥協即可,都無需查明全部事實。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最大的區別在於,刑事訴訟必須查明案件事實後才能作出裁判,而民事訴訟主要目的是解決糾紛,對真相的渴求不如刑事訴訟那麼強烈,當事人的自認、和解都能結案。方大國雖然是軍人,但這個身份似乎與糾紛本身無關,法院更可能把這當成一個乘客和司乘人員之間發生的糾紛,就傷害的程度而作出民事賠償的判決。因此,媒體把該事件無限上綱上線,變成官民衝突,把法律事件政治化,我認為是不合適的。
從該事件,我還清楚地看到,網民羣體在面對公共事件時,缺乏就事論事的冷靜,更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需要注意的是,整個糾紛過程發生在飛機的尾艙,是經濟艙而非頭等艙,方大國沒有利用自己的職權身份,所以在那個時候他屬於接受空乘服務的一個乘客,他買的機票就是與航空公司簽訂的是運輸合同。方大國的身份是後來到派出所解決事情時,被記者和網民挖掘出來的,也是在事件之後被貼上標籤的。如果拋開乘客的社會身份,作為一個航空運輸合同,這件糾紛發生之後輿論會站在哪一邊還真不好説。方大國一家人的修養問題固然可以譴責,甚至法律也會讓其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但不至於説他用高級軍官的身份違法犯罪,也不存在不該有的政治責任。並不是所有發生在飛機上的糾紛都會涉及到飛行安全,也並不是所有發生在官員和平民之間的糾紛都是政治事件,讓法律的歸法律豈不是更好?
事件中的空姐,讓人同情,從最初的氣憤爆料,到接受和解,再到被“人肉”,其實都是拜媒體所賜,是喧囂的輿論把她推到風口浪尖,又拋入谷底。作為一個可能的受害人,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可以藉助輿論監督處理的公正性,但若想裹挾輿論去綁架真相,則有可能傷害到自己,因為輿論是把雙刃劍。我認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事情會得到不公正的處理,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存在權力腐敗,必須要媒體干預。那麼,正常的法律救濟渠道尚在的情況下,何必舍近而求遠,作繭自縛呢?電影《搜索》的恐怖景象,可不要輕易讓它在現實生活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