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房產税法理基礎何在?-觀察者網
近日來,關於房產税的爭論再次甚囂直上。
一個月前,各類傳聞沉渣泛起一日三變,先是國土資源部官網8月20發佈了一條“湖南、湖北正制定房產税徵收方案”的消息,卻在引起激烈反響之後迅速被撤下。之後又有消息稱央行建議開徵房產税取代限購,但這些傳聞很快被有關地方與部門予以撇清。
房產税擴容似乎已箭在弦上,而近日,國税總局在人民網與網友交流中卻表示,“由於對個人住房徵税涉及面廣,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擴大試點方案以及細化的徵收標準和辦法尚未最終確定”。在肯定了房產税有其積極一面的同時,國税總局也表示,房產税對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資投機行為有一定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
房產税究竟是否該繼續擴容?其對於抑制房價、縮小貧富差距又有多大作用?房產税的實施勢在必行,那麼其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9月5日,《觀察者網》特約作者朱萬龍就有關房產税的相關問題與原國家税務總局科研所所長曾國祥進行了對話。
土地制度的明確是前提和基本條件
朱萬龍:對於房產税的討論一直不斷,您認為房產税的徵收為何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曾國祥:房產税是一種財產税,包括房屋所有人擁有的地面上的房屋即不動產以及房屋所建所在的宅基地。無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房屋所有人所購買所擁有的房屋價格,不但包括房屋——不動產的價格,而且包括土地價格。然而,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城市居民所購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權僅有70年,居民對自己房地產的所有權是不完全的。因此,對於居民開徵房地產税,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制度基礎,因此房產税的開徵引起爭議是必然的。
朱萬龍:那您認為房地產税的開徵,其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曾國祥:我個人認為應從兩個方面來進行,首先,要明確房屋所在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房地產税作為財產税的徵税對象是城鄉居民擁有的房地產,土地的所有權不明確,開徵房地產税既缺乏理論根據,盲目倉促開徵,更會造成許多矛盾和後遺症。土地制度的明確是開徵房地產税的前提和基本條件。第二,房地產税的改革和調查研究(包括試點),應當先由全國人大協調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及有關部委、大學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制定並出台相關法律,如《房地產税法(草案)》,在此基礎上廣泛徵求社會意見並進行修改,最終形成一個適用於全國的相關法律,各地都需依法辦事,這是房產税開徵的法律基礎。
理論和法理搞不清楚,房產税就不應繼續擴容
朱萬龍: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慶宣佈開始試點房產税,但從上海、重慶的實施情況看,效果似乎並不明顯。您對此怎麼看?
曾國祥:目前,上海、重慶“試點”的“房地產税”實際上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財產税,而是介於財產税與行為税之間的“半財產税”。因為現在的房地產税,實際上只包括房屋所有人擁有房屋所有權,不包括房屋所有人擁有的房屋所在地所佔有的土地所有權,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現在試點的房地產税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房地產税,而只是“房屋税”。
朱萬龍:房產税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有些人對其寄予了調控當前房價的厚望,您認為調控房價的關鍵點在哪裏?
曾國祥:我認為調控房地產市場,主要應把住兩頭:一是政府,減少貸款用於廠商企業的房地產建設、以及居民用於購買住房的資金規模和銀根鬆緊要適變;二是對於城鄉居民購房主要用於消費,用於住房投資,即不是自家消費,而是住房倒賣的行為要採取適當的行政手段或經濟手段進行引導,以防止房地產市場形成泡沫,供求關係和價格大起大落,甚至像幾年前美國因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經濟危機。
朱萬龍:你是否支持當前房產税進一步擴容試點的觀點?
曾國祥:就全國而言,房地產税試點的面不宜擴大,步伐不宜過快。先把基本理論問題搞清楚,同時借鑑發達國家以及我國台灣的成熟經驗,先立法,再試驗。只要方向和路子正確,步子慢一點不要緊。如果房地產税的基本理論不清楚,基本制度不規範,基本法律缺失,就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税收是一個敏感的話題,新開徵一個税種,涉及千家萬户,理論和法理不清楚,搞不好就會引起社會動盪,這樣的例子,古今中外並不罕見。
作者曾國祥歷任原國家體改委綜合規劃司副司長,原國家税務總局科研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