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名專家上書國務院 建言異地高考
昨日,北大法學院教授張千帆等30位專家學者聯名向國務院、教育部及北京、上海、廣州三地的教育部門領導遞交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就讀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建議方案》,對隨遷子女的認定條件、父母條件、政策落實時間等方面提出建議。
以就學年限作為主要條件
方案建議,對於一般省市,隨遷子女在父母經常居住地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至高中畢業有3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即可以在當地參加高考和錄取。對於京滬等外來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考慮增加一年與義務教育的銜接;隨遷子女至高中畢業有連續4年以上就學記錄的,即可在經常居住地參加高考和錄取。初中畢業在中考前有連續一年就學記錄的,即可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錄取。
父母條件與子女接軌
方案建議,進城務工人員夫婦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證明的,其子女即應當被認定為“隨遷子女”並允許在當地入學。常住證明包括工作證明(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單位出具證明附工資證明、納税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和居住證明(租房合同、房產證、暫住證、水電費收據等任何一項)。
如果進城人員提供納税或社保證明確有困難,但是其子女具備從小學至高中的連續就學記錄,即應被允許參加就讀地的高考和錄取;如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具備從小學至初中的連續就學記錄,應被允許參加就讀地的中考和錄取。
統一考試、公平錄取
為了從根本上實現教育公平、防止“高考移民”,方案中建議,教育行政部門應儘快制定方案,廢除招生指標和分省命題制度,建立全國統一考試、公平錄取體制,為各地廣大學生的教育公平奠定製度基礎。
各省市均應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出台2013年高考報名方案之前制定隨遷子女高考方案(如江蘇等省2012年高考方案要求在上年11月1日報名),並明確規定自2013年起開始執行。

今年9月,教育部部長袁貴仁提出,隨遷子女“當地”高考須滿足三項條件。
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就讀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建議方案
尊敬的國務院、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部門領導:
2012年8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啓動了各省落實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政策的進程。經過兩年多的努力,一個關係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有望得到解決,全國成千上萬的隨遷子女終於看到了在就讀地參加高考的希望。然而,《意見》對隨遷子女的認定條件、父母條件、政策落實時間等方面的規定都比較籠統抽象,為各地落實相關政策留下了諸多空間和不確定性。為了有效保障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我們在深入研討基礎上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 以隨遷子女就學年限作為認定升學考試資格的主要條件
《意見》明確指出,各地制定的隨遷子女高考方案要“以人為本”,意味着制定方案的首要目標應當是為了保護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有關資格認定也應該緊緊圍繞隨遷子女在當地考試和錄取的需要,而不是其父母的工作性質、收入、住房等非直接相關條件,因而不應依據這些不相關條件對隨遷子女的升學考試資格採用“打分”等評價方式。對於一般省市,隨遷子女在父母經常居住地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至高中畢業有3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即可以在當地參加高考和錄取。對於京滬等外來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考慮增加一年與義務教育的銜接;隨遷子女至高中畢業有連續4年以上就學記錄的,即可在經常居住地參加高考和錄取。初中畢業在中考前有連續一年就學記錄的,即可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錄取。
二、 隨遷條件認定應與隨遷子女就學年限接軌
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資格認定的目的不是對其子女享受平等教育機會設置額外的障礙,而是為了保證他們的子女是“隨遷子女”而非“高考移民”。因此,我們建議,對進城務工人員的資格認定應當和隨遷子女就學年限基本接軌,而不應顯著高於隨遷子女的就學年限要求。進城務工人員夫婦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證明的,其子女即應當被認定為“隨遷子女”並允許在當地入學。常住證明包括工作證明(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單位出具證明附工資證明、納税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和居住證明(租房合同、房產證、暫住證、水電費收據等任何一項)。
我們建議,社會保險證明不應獨立作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因為全民社保只是近年來才在全國逐步推行,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銜接的現象,京滬等地則長年不允許眾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參加社保。在這種情況下,將社保年限設定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條件顯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如果要求提供社保證明的目的是體現進城務工人員對當地的貢獻,那麼納税記錄是更適當的證明;如果這一要求的目的是體現進城務工人員長期在當地工作和居住的意向,那麼可以要求他們在當地參加社保並提供證明,但不應要求參保年限。如果進城人員提供納税或社保證明確有困難,但是其子女具備從小學至高中的連續就學記錄,即應被允許參加就讀地的高考和錄取;如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具備從小學至初中的連續就學記錄,應被允許參加就讀地的中考和錄取。
對於《意見》中提到的城市功能定位、產業結構調整等考慮,我們認為僅適用於未來城市發展規劃的制定,而不能適用於現有的隨遷人口認定。各地制定的高考方案應當統一解決現已存在的隨遷子女升學問題,而不能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等極其模糊的標準將現有進城務工人員分為三六九等,否則必然在現有隨遷子女當中人為製造新的歧視。只要進城務工人員符合工作年限和居住年限要求,就應當允許其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考試和錄取。
三、 及時實施隨遷子女高考方案,以解高三學生燃眉之急
由於今年正在就讀高三的隨遷子女已經沒有退路,各地應當允許他們在當地參加高考和錄取。這些學生在户籍地沒有學籍,往往不能在户籍地報名參加高考。即便能夠在户籍地參加高考,也很可能會因為不適應户籍地高中教育模式而極大影響其發揮和考試成績,從而加劇教育不公。事實上,這個羣體的人數即便在京滬也十分有限;以北京為例,即便允許全部在京就讀高三的隨遷子女在京參加高考,2013年在京參加高考的預計人數仍將低於2012年在京參加高考的人數。因此,馬上吸納就讀高三的隨遷子女在就讀地高考並不會對當地考生產生任何嚴重影響,因而也沒有任何理由剝奪他們和當地考生平等的考試和升學權利。
為此,我們建議,各省市均應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出台2013年高考報名方案之前制定隨遷子女高考方案(如江蘇等省2012年高考方案要求在上年11月1日報名),並明確規定自2013年起開始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對2013年升學的隨遷子女造成不必要的焦慮和傷害,讓他們安心成長、學習和準備考試,並真正體現《意見》規定的“以人為本”精神。
四、 儘早實現統一考試、公平錄取
為了從根本上實現教育公平、防止“高考移民”,教育行政部門應儘快制定方案,廢除招生指標和分省命題制度,建立全國統一考試、公平錄取體制,為各地廣大學生的教育公平奠定製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