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項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 金融佔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第六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
在取消的各類審批項目中,金融市場,包括中、外資商業銀行、證券、保險在內共取消33項,佔總共取消項目(171項)約20%。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國務院總理温家寶(資料圖)
一、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
二、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嚴禁變相設置審批。
三、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
四、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71項)
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
國務院
201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