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銀行不得收低保賬户管理費
依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城鄉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户。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以低保家庭為單位為其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户,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保對象收取賬户管理費用。
事實上,在一些地區,擠佔挪用低保金的情況仍然存在。對此,《辦法》中明確要求,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人員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城鄉低保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截留、滯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低保金的年終滾存結餘一般均不得超過其當年支出總額的10%。
另外,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城鄉低保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城鄉低保工作經費不得從城鄉低保資金中列支。
(綜合北京商報,中國新聞網)